个体户税收优惠【范例4篇】【导读】这篇文档“个体户税收优惠【范例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最新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文档【第一篇】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市政府: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国税部门认真对照承担任务逐项自查,现汇报如下:一、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20**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我市共有4户电信企业,分别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鄂阳省鄂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鄂阳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鄂阳有限公司南阳市鄂阳分公司,均已按照要求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纳入正常管理,7月份将实现纳税申报。二、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目前,我市尚未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情况。三、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工作情况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一是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把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通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务培训等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强调,使企业财务人员及时知晓、理解、领悟、落实,并精心组织指导各第1页基层分局(所)开展好此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不棚架,不梗阻,落实到位。二是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按照新征管规程的要求,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从流转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料,办税服务大厅即时受理、即时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办税效率。鄂阳市国税局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二)根据《xxxx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税系统保密自查的通知》(xx国税函〔2019〕46号)文件精神,我局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我局始终重视保密工作,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十分重视,把它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将它同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我局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专门设有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同时确定办公室内两名同志主要负责保密方面的具体工作。对第2页于保密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经费,我局领导班子能够给以重视和支持,保证了日常保密工作顺利开展。二、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一)加强保密教育我局坚持进行保密教育,注重强化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一是我局组织局内涉密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培训活动,提高涉密人员在保密工作方面的法律意识。二是把保密教育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将保密教育加入到平时的培训教育中,提高干部职工在保密工作上的认识程度。三是加强对局内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同时做好保密工作的检查督促。(二)扎实做好保密自查工作我局按照保密制度和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保密自查工作。一是规范管理涉密文件。对于我局本机关产生和接收外部门的各类涉密文件,对名称、文号、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等进行详细登记,按照涉密文件处理保管规定规范处理保存,严格执行涉密文件保密期限进行相关保密工作。二是强化涉密人员管理。为确保文件不随意外流,我局指派两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涉密文件的起草、印发、传输及阅读及管理等环节。确保涉密文件定密科学准确、印发报送遵循“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和“知悉范围最小化”,确保传阅环节不超越范围。三是加强保密部门管理。我局办公室是集中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存放保密文件资料的场所符合保密和防火、第3页防盗等安全要求。专门为涉密文件设立保险箱,涉密文件的存放与保管得到了最大保障,并且定期清理、检查,防止遗失;在管理上,按照岗责分工,设有专职责任人负责保密工作,有效杜绝了泄密事件的发生。三、我局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通过此次自查,发现全局系统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情况良好,没有发现涉密文件资料流失等情况。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保密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大保密经费投入,使得保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6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府电发〔20**〕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工作的通知》(六盘水府发电〔2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强化责任,明确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清理本乡(镇)、本部门已在执行的20**年12月1日前地方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专人负责。(二)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结合我县实际,第4页对税收、非税收入与企业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监督考评、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二、清理规范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原则,目前仍在执行的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以及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全部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不遗漏。在此基础上对20**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认真开展全面清理工作。三、清理内容一是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第5页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二是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逐步加以规范。三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符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效果明显,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建议,由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复核,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财政部审核,最终遵照国务院批复的意见执行。四、规范要求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范。即“八个一律不准”:对20**年12月1日前所出台的优惠政策,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意见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准再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各级各部门不得再给予兑现和落实;清理期间和清理规范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准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一律不准规定具体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不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一律不准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一律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第6页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62号)及省、市要求,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到财政部审核。(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人民政府网或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三)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财政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第7页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受理。(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安排的各项支出,凡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在辖区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按比例分享的收入分配政策,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财政体制补助给予支持。六、工作步骤第8页间接税收优惠【第二篇】间接税收优惠,也称为税基式优惠,优惠的方式主要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包括:1、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2、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4、技术转让所得5、权益性投资收益6、国债利息收入7、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项目所得8、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抵免粮食局税收优惠报告【第三篇】成都市新都区粮食局关于请求减征或者免予征收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案件中拍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税费问题的报告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新都地税所关于我局下属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一案,经2008年4月我局上报新都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鉴于该厂1999年5月停产以来,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致其数十名职工无法安置、债权人巨额债权不能兑现等情况,新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以破产还债方式退出市场,并已通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体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经区政府协调,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受理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案件。此后,为安置数十名职工和清偿债务(主要是拖欠银行、政府财政、其他企业及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债务)等,由新都区人民法院主持对该厂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拍卖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因该厂已经长期停产歇业(停产已十多年)、资不抵债且亏损严重,新都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6月24日正式作出裁定,宣告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在该厂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新都区地税局新都地税所要求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我局认为,鉴于该厂的特殊困难情况,该厂破产在新都有着较大的社会影响,该厂的职工安置问题以及债权人组成来自社会各个方面,该厂所拖欠的巨额债务大部分均无法获得清偿,故应尽可能妥善平衡及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应尽力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故需要税务机关在税收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我局认为,由于该厂的破产程序现已经跨越到第五个年头,时间跨度已经较长,对该厂实行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尽早处理该厂遗留的税务事项,有利于尽早完成区政府关于对面粉厂通过破产还债方式退出市场的既定目标。根据了解,目前国内各地在处理企业破产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安置职工困难、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各方矛盾尖锐等实际困难,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均针对国有企业破产中的新生税收等出台了一些优惠措施,如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