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税收工作汇报【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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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税收工作汇报【实用4篇】【导读】这篇文档“农村建房税收工作汇报【实用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地税税收自查工作汇报【第一篇】地税四分局作为市国家高新区地税管理机构,面对近2万户纳税人,在开展评估、检查前,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税收自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主要做法1、在开展纳税评估前,向纳税人发放“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就是针对目前地税分管的税种,分税种认真梳理出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可能发生的涉税点,整理成“涉税风险提示”,再根据涉税风险提示内容设计成类似健康体检表式样的“涉税风险提示表”,把一个个涉税风险点逐一列示。并把整理出来的“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由纳税人对照自身的经营情况,分税种对照计算应纳税情况,以便于纳税人自我发现问题、进行自我整改。2、在开展日常纳税检查前,进行第一次税收自查。由于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近2万户,而从事纳税检查人员只有6人,要想对近2万户纳税人检查一遍,按每人1年检查48户计算,时间要70年,这不太现实。那只有分行业,分重点、分区域、分税种开展税收自查。从4月开始,分局就开展了对房地产、建筑业行业、高收入行业、中介业、药品经销业等5大行业的自查辅导会,自查辅导会采用座谈、召开大会、上门辅导、网络交流、QQ群等多种形式开展。3、根据第一次税收自查情况,开展税务约谈,进行第二次自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少许纳税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对税务机关开展的自查工作不配合,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制止话,势必会影响其他纳税人自查心理。四分局对申报的自查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有的纳税人确实不认真自查。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检查人员发出税务约谈检查通知书,以约谈形式对纳税人进行询问,让纳税人主动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再一次让纳税人进行自查。二次自查进一步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降低了纳税人涉税风险,也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检查效率。目前,四分局已开展了对10户企业进行约谈。4、启动税务稽查程序。针对纳税评估或经过2次自查后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有偷税线索的,正式启动税务稽查程序,对查补的税款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发挥稽查打击偷税的作用。二、取得成绩2、提高了工作效力、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近2万户,要想在1年之内对所有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不但耗时、费力,而且效果不好。充分发挥税收自查,一方面纳税人经过第一次自查,第二次约谈后,对国家税收知识有了更深的认识,对税法的遵从也有了更进一步提高,避免了税务稽查后的涉税风险,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税务干部也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从事其他征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xiexiebang.com范文网三、完善税收自查工作几点思考随着生态经济区的建立,经济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地税税收管理员的人均管户也将逐步增多,管理精细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工作量将不断增加,以后工作就为今天所作,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借鉴地税四分局税收自查模式,加以完善,运用到我省的税收工作中。(一)建立统一的税收自查制度。制定税收制度,以制度管税,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前提。从2004年到2007年,地方税务局尽管先后下发了3个自查文件,但使用范围小,仅适用税务稽查部门开展自查,而管理部门不能使用,也未规定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更未涉及税收自查的法律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况。今年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将“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上已经赋予了纳税人减轻或不予处罚处罚的法律地位,税收自查作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减轻或不予处罚处罚的服务,那么应该要得到全方面运用,税务稽查部门可以使用,税务管理部门也可以使用。(二)规范税收自查程序是否确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税收自查要分情况处理。确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实行查前告知税收自查制,告知其税务检查程序、职权范围、检查内容和违法处理,自查时间等内容。自查问题留待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一并定性处理。不能确定是否列为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税收自查,税务部门对其提供的自查相关资料及证据审核后,再确定是否重点检查,自查问题留待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一并定性处理。(三)加强税收自查的后续管理。为促进纳税人全面、深入地开展税收自查,进一步检验纳税人税收自查质量,税务部门对已进行过税收自查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抽查。税务抽查可参照现行税务稽查案件程序进行,由税务稽查部门统一选取、确定抽查对象,再指派税务稽查人员凭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证下户实施抽查。税收法制员工作汇报【第二篇】税收法制员工作汇报税收法制员工作汇报2007-02-0221:55:21自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全面推开以来,我局按省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考虑到淮南地域上东西跨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全面落实省局统一部署、充分汲取兄弟地市法制员工作好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们的实际,对法制员工作做了一系列安排,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止今年月份,共审核各种具体行政行为户次,发现错误并纠正户次,审增税款万元,审减税款万元。通过基层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既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又切实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员对重点执法环节进行事中监督效果明显。同时应该看到在法制员制度在实施的一年多时间里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下面我为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法制员工作制度的全面开展打下夯实基础。法制员工作制度开展尹始,局领导对此就高度重视,把该制度作为促进地税法制工作上台阶的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亲自督促法制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多次指出:法制员工作对于完善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意义重大,要将其作为税务法制工作取得新突破的“抓手”,在这项工作上一定要有创新、起实效。并就该制度的落实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落实方案。经过慎重研究,根据我市地缘广大、税源分散、税收战线较长,法制员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实际情况,在法制员配备上,要求每个分局都要成立法制小组,各法制小组由市局选聘数名素质高的同志构成,各分局副局长担任法制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法制小组工作的开展。为此,市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统一选拔税收法制员考试,考试采取分局推荐、闭卷考试、差额选拔的方式进行,尽可能的将各分局法律素质高、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吸收到法制员队伍中来。县局、分局广大税干积极报名参加考试,各分局共选拔推荐了多名同志参加市局的统一考试。××年月份由市局法规科会同人教、监察科共同出卷、监考,通过考试,市区分局共选拔出名税收法制员,按分局成立了个法制小组,并发文给予了确认,凤台县也根据需要选拔了名法制员。结合我局已经建立的执法检查人才库名执法检查人员,我局的税收法制队伍初步成熟起来,为法制员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二、制度健全,规程明确是法制员工作制度起到实效的关键。为了保证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能够顺利开展,在队伍建设基本到位以后,市局先后组织了两次全市税收法制员会议暨培训会议,强化对法制员工作的指导,会议组织大家学习了省局的两个文件,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法制员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工作制度的通知》,让大家初步了解了税收法制员干哪些事、怎么去干。税收法制员制度能否切实落实、能否顺利开展,有无一套完善的制度是关键。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意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淮南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等,对法制员的选任、岗位变动、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以及考核奖惩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确保法制员在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定《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我局法制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办法》规定了法制员的对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审查会签、重大案件审理、执法检查、税法宣传、审核把关程序等,明确了法制员所从事工作与征管工作的衔接等;通过制定《淮南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明确了法制员的责任、权利、考核程序,同时也明确对法制员的物质奖励,极大调动了法制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市局各项制度的统一框架下,各分局也纷纷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本单位的法制员制度,如稽查局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法制员例会制度:规定法制小组定期召开法制例会,定期对本单位法制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筹划。三、严格考核、奖勤罚懒是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法制工作高效运行另一保证是激励机制,我局基层法制员除了个分管副局长以外大都来自征管一线,本身就有繁重的征管工作,为了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促使基层法制工作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我局根据《淮南市地税局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每季对法制员举行一次考核,讫今为止,已对法制员进行过两次全面考核。考核抽调征管、监察和基层税干组成考核组,每次确定不同的重点考核内容,采取交叉考核的办法对各分局的法制员工作情况进行了严格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相应扣除个分局法制员的岗位酬金余元。通过考核,一方面分局之间法制员互帮互学、互取所长,达到了促进法制员工作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在法制员及其他税务执法人员中产生了很大震动,使大家认识到法制员制度的实施特别是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将会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成为重要一环,不合格的执法行为会被法制员审核把关时退回,从而达到了促进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化的目的。四、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法制员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工作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组织收入是税收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在组织收入工作中,一直沿用层层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法,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给税务机关和干部带来根据税收计划组织收入的观念,导致收入工作走入“计划征收”的误区,扭曲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新时期治税思想是“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把“法治”摆在首位,由此可见税收法制在税收工作中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推进依法治税,落实在收入工作上就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由此可见,税收法制和组织收入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相反,税收法制是组织收入的保证,税收法制与组织收入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贯通;税收法制是手段、是过程,组织收入是结果、是目的。为此,我们要求基层的税收法制员一要当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从法律的角度为领导围绕着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出谋划策、建议把关;二要起到监督作用,监督我们的税收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基础上,要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不溢不欠,决不允许为了税收任务收“过头税”和有税不收,改按任务征税为依法征税,向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收入、向提高征管质量要收入。二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工作与税收征管的关系。我们要求基层法制员要牢固树立独立征管又服务征管的理念,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设置税收法制员的直接目的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规范和监督,而根本目的则是规范征管,实现依法治税。所以,我们税收法制员的工作要始终以为基层征管服务为宗旨,在坚持程序的前提下,尽量不加重一线征管人员的工作负担,尽量将税收法制员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结合起来,使法制员工作既要起到审核把关、促进规范执法的目的,又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环节、文书和资料传递。如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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