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2010/01A1/6中国职业规划志愿者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规划志愿者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手册。|第二条“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第三条“中国职业规划志愿者”是指按照本手册规定的程序,在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申请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第四条“中国职业规划志愿者组织”(以下简称“志愿者组织”)的管理机构是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是由从事职业规划服务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职业规划师的自治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以“专业、责任、服务”为根本宗旨。以推进中国职业规划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己任,通过整合中国及国际职业生涯管理专家资源,规范行业标准,培养专业人才,推动行业发展,服务人才资源。团结各级各类从事职业规划事业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加强行业内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呼声。开展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管理咨询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促进职业规划事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第二章志愿者申请、登记第五条申请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了解并认同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的理念。(三)职业规划爱好者,富有志愿者精神,重承诺。(四)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有亲和力。(五)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参加活动。版本:2010/01A2/6(六)热情,有责任感,具团队合作精神。(七)具备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登记机构0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为志愿者登记机构。经中国职业规划师授权的各地分会可以开展志愿者申请、登记及直接管理工作。第七条登记程序(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登记工作的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或分会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申请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二)登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面询、审核。(三)审核合格,登记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证”、“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胸卡(参考式样见附件2)。志愿者证或胸卡上标注全国统一的志愿者编号;登记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登记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第三章权利和义务、收获第八条权利(一)参加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组织或授权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二)根据志愿服务项目,接受有关的通用培训和其它各类培训。(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四)优先获得协会、志愿者组织及其合作机构提供的服务。(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七)可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第九条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每名登记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三)保证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签署《志愿服务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3)。版本:2010/01A3/6(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五)自觉维护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六)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七)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八)接受相应岗位的培训和考核,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九)在协会同意退出志愿服务之前,仍应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第十条收获(一)接受专业培训,获得系统学习、了解职业规划的先进理论、方法和文化及其相关实践的机会。(二)扩大人际关系网,获得更多资源。(三)参与职业规划及人力资源行业精英的沙龙、论坛、培训等活动,了解最新行业观点、资讯及先进管理理念。(四)一线接触大学生、在职人员及其招聘企业,了解当前大学生、在职人员的职业规划及就业形势需求。(五)获得协会提供的为其成长为各级职业规划师的机会、条件和资源。(六)通过活动中计划、统筹、管理、实施的各个方面锻炼,获得展现个人能力的机会。(七)帮助更多大学生、在职人员及其招聘企业正确树立职业规划意识并采取相应行动,实现回馈社会的愿望。第四章志愿服务第十一条志愿服务(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二)中国职业规划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对各行业、企业及个人职业规划开展相关的调研、信息收集活动,参加培训、沙龙、论坛及相关公益活动推广、组织等群体活动并提供相关志愿者服务等。版本:2010/01A4/6(三)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或其授权分会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登记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登记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登记志愿者在协会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四)登记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五)各级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第五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二条组织机构(一)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登记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二)各级授权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分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登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登记、管理工作。(三)各级授权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分会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登记和管理工作。(四)各级授权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分会应通过建立志愿者协会、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登记工作,实现志愿者登记和服务的便利化。(五)登记机构及其下属的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申请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第十三条日常管理(一)登记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登记机构及其下属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二)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登记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版本:2010/01A5/6(三)登记志愿者使用“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胸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登记志愿者应佩带以全国统一的“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胸卡。(四)登记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自愿加入志愿服务行列。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职业规划先进理念、方法及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五)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登记机构及其下属的志愿者组织负责,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登记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六)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登记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登记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登记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登记机构可取消其登记志愿者身份。(八)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登记志愿者追偿。(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十)志愿者可在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第六章激励和表彰第十四条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及其各级分会、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登记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第十五条星级认证制度登记机构根据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原则上:版本:2010/01A6/6(一)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二)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三)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四)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五)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六)登记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登记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第十六条奖章授予制度-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及其各级分会、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一)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及以上者的,由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授予奖章。(二)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奖章。'(三)各级分会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呈报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备案。奖章授予仪式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第十七条各级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登记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秘书处。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志愿者申请表(参考式样)附件2:“中国职业规划志愿者证、中国职业规划志愿者胸卡”(参考式样)附件3:志愿服务承诺书(参考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