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单位(盖章):鸡东县卫生局序号行政权力事项种类依据先期承办部门分管市领导公开方式公开范围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部门最底完成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1对违反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十九、二十条红十字会主管文教卫生副县长媒体社会公开不收费2责令违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规定的单位停产、关闭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卫生局主管文教卫生副县长媒体社会公开不收费3责令违反粉尘管理规定的作业单位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卫生局主管文教卫生副县长文件社会公开不收费4对违反自然疫源管理规定兴建的大型项目责令停建、关闭行政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卫生局主管文教卫生副县长文件社会公开不收费5传染病爆发流行,采取停工等紧急措施其他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卫生局主管文教卫生副县长文件社会公开6甲、乙类传染病爆发,宣布发生地为疫区其他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卫生局主管文教卫生副市长文件社会公开7群体性预防接种其他权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卫生局主管文教卫生副县长文件社会公开主要负责人:崔吉山填表人:贾世明各部门需要市政府决定的行政权力统计表日期2007年6月10日(十一)附表2单位(盖章):鸡东县卫生局序号原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种类依据公开方式公开范围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最底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一)(二)(三)保留及其理由取消及其理由(五)(六)(七)(八)(九)1食品卫生许可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大厅社会公开30日不收费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大厅社会公开30日不收费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大厅社会公开30日不收费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得,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大厅社会公开30日不收费5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许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大厅社会公开30日不收费6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大厅社会公开30日不收费7灭鼠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审批审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当经市(行署)级以上爱卫办审查批准大厅社会公开3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清理情况统计表清理意见(四)日期2007年6月10日序号原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种类依据公开方式公开范围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最底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一)(二)(三)保留及其理由取消及其理由(五)(六)(七)(八)(九)清理意见(四)8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社会公开20日不收费9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审批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大厅社会公开40日不收费10护士注册审批《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项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95]98号首次8元,再次4元(此费由市局收取)主要负责人:崔吉山填表人:贾世明附表3单位(盖章):鸡东县卫生局序号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依据公开方式公开范围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一)(二)(三)(四)(五)(六)(七)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2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3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4食品广告证明《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5供水单位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十九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7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8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10医疗机构登记公告《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11美容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12捐赠款物备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第十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13受赠款物的使用计划,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备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第十一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14对易损、易变质的捐赠物资,直接发给受益人备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第十五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15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抽样检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理》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16执业医师资格及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网上社会公开计价格[1999]2267号(此费由市局收取)25元/人各部门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表日期2007年6月10日序号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依据公开方式公开范围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一)(二)(三)(四)(五)(六)(七)1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网上社会公开标准:每证工本费5元;依据黑价联字[1996]56号、计价费黑财综字[2001]107号(此费由市局收取)18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健康证明书《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一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19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条(一)项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20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技术合格证《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条(三)项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21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初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22援助物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三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23协助监督管理红十字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法》第五条网上社会公开不收费24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网上社会公开2200元;黑价联字[2002]第98号文件(此费由市局收取)主要负责人:崔吉山填表人:贾世明序号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依据公开方式公开范围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一)(二)(三)(四)(五)(六)(七)序号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依据公开方式公开范围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一)(二)(三)(四)(五)(六)(七)序号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依据公开方式公开范围不予公开的依据及理由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一)(二)(三)(四)(五)(六)(七)############红十字会法规#########红十字会附表4单位(盖章):鸡东县卫生局日期2007年6月10日序号名称序号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登记)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其他执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1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2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3对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4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5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6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7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8对未经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9对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规定事项或不标注中文标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10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1对《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12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行政执法权统计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行政执法权1单位(盖章):鸡东县卫生局日期2007年6月10日序号名称序号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登记)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其他执法权行政执法权统计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行政执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1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1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或《放射防护条例条例》第三十一条15对对未经过健康体检或未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1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2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的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3对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4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5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6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7对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8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9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10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