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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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国税发〔2004〕年143号修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第448号令修订,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等。(以下分别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1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1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1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15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17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18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19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即抗税)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2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2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3条2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2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2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5条26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27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4条2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29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印制发票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条30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31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3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3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条《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6条3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35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36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37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38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39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7条40私售、倒买倒卖发票41贩运、窝藏假发票42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43盗取(用)发票44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45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8条46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47填写项目不齐全48涂改发票49转借、转让、代开发票50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51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52开具票物不符发票53开具作废发票54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55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56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57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58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59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60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61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62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63自行填开发票入账64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6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丢失发票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0条66损(撕)毁发票67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68未按规定缴销发票69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70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7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72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拒绝检查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1条73隐瞒真实情况74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75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76拒绝提供有关资料77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78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79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80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收缴发票、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8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8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83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罚款《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7条84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罚款《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19条85纳税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行政处罚法》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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