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损害赔偿起诉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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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损害赔偿起诉书精选8篇民事损害赔偿起诉书民事损害赔偿起诉书【第一篇】原告:被告:负责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XX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万元,后续疗费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营养费5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万元、护理费1万元、误工费:1万元、交通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0万元,后续整容费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合计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XX年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事实与理由:20XX年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0XX年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13年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20XX年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20XX年8月12日,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空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报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20XX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20XX年2月7日、20XX年8月13日、20XX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20XX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XX年5月18日。更为恶劣的是20XX年3月4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起诉人:20XX年X月X日民事损害赔偿起诉书【第二篇】原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XXX路XXX。被告:青岛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XXX号XXX大厦XX楼,联系电话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XX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XX号XX号楼XXX户。法定代表人:XXX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XXX路XXX。请求事项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42848元,误工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76628元;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75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XX年XX月XX日,原告受被告刘XX雇佣,为青岛技术开发区XXX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每天劳务费85元。XXX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为被告青岛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被告青岛XX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业务转包给刘XX等人。20XX年XX月XX日下午,原告在操作磨光机时发生意外,碎刀片击伤其右眼。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医附院住院治疗,最终确认右眼完全失明且无法治愈。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伤害承担176628元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受伤前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共计170天,但被告刘XX仅支付3700元,至今拖欠劳务费10750元,三被告应支付。鉴于前述实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此状,请予以支持!此致起诉人:20XX年X月X日民事损害赔偿起诉书【第三篇】原告:林XX,男,彝族,XXX7年07月26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住南涧县南涧镇XX路XXX号,系昆明市XX职业高级中学在校学生,公民身份证号532926XXX8XXXXXX。被告:李XX,女,汉族,XXX6年07月1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长XX村19号,身份证号530125XXX6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法定代理人:李XX,男,汉族,XXX4年06月2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XX村19号,身份证号530125XXX6XXXXX,系李XX之父。被告:高XX,男,汉族,XXX7年08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XX村54号,身份证号53012519XXX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云南省XX监狱收监执行。被告:张XX,男,汉族,XXX7年04月2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XX号附2号,身份证号530125XXX7XX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刘XX,男,汉族,XXX7年07月1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121号,身份证号530125XXX7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082.46元,护理费6031.65,营养费7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交通费5000.00元,鉴定费2400.00元,残疾赔偿金139416.00元,精神抚慰金XXX00元,合计194630.11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XX年XX月XX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李XX邀约被告高XX、张XX、刘XX等人在大理市XX中学门口进行聚众斗殴,原告受他人邀约,打算到门口观望,刚刚到达现场,就被高XX用刀捅伤右侧腰腹部,致使原告肝破裂,右肾切除。20XX年XX月XX日,经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大少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高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张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刘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经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8000.00元,休息期评定为15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护理期评定为60天。产生了鉴定费24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四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严重受伤,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四被告伤害原告身体,应对原告因此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94630.11元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的相关笔录、刑事起诉书、医疗机构的病历总结、病情介绍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现具此状,请贵院予以支持!此致起诉人:20XX年X月X日民事损害赔偿起诉书【第四篇】原告:X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被告:X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被告:XXXX保险公司,住所地,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治疗费共计XX元。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XX月XX日,原告骑自行车沿XX路由西向东骑到XX路口左拐时,被告驾驶豫AXXXX号小汽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将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巡警去支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经查被告车辆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被告XX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双方达不成协议,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X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此致起诉人:20XX年X月X日民事损害赔偿起诉书【第五篇】原告:被告: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此致附:1、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2、证据XX份;3、其他材料XX份。起诉人:20XX年X月X日民事损害赔偿起诉书【第六篇】原告:邱XX,女,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被告:陈XX,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8103.33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7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与原告的媳妇严X因倒垃圾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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