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状(通用模板)法定代表人:谢素立,经理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三楼及二十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华,女,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东路大鹤物流园内14号房,电话13805341103。系死者赵目增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贵,男,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郓城县玉皇庙镇韩庄行政村韩庄015号。系死者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凤英,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宇,男,汉族,2015年9月21日,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子法定代理人:李春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泽,男,汉族,2011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次子法定代理人:李春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依娜,女,汉族,2015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幼女法定代理人:李春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洪亮,男,汉族,38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东池阳村民智街乐园巷3号。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平少民初字第36号案件判决,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由1、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费用共计354437.78元认定错误依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或其驾驶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等证件,我公司依约定不予赔偿,在庭审中,我方被保险车辆并未提供相关证件供我司审核,待庭审结束后,依然未向我公司提供相应证件,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不具备合法有限的驾驶资格,或其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所以,我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梁洪亮承担。2、一审法院判决死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适用城镇标准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其经常居住地居住于城镇且其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也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城中,原告提供证据不全,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此致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2016-05-218:31|#2楼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一、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三、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此致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15年8月17日民事上诉状(交通事故)范本2016-05-218:51|#3楼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被上诉人xx-x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被上诉人xx-x本身已经身患xx-x病和xx等多种疾病,其住院治疗用药只是部分用于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且被上诉人xx-x仅提供医疗费收据而未提供结算发票和全部用药清单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达xx-xxx-x元并判决上诉1人承担xx-xxx-x元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据悉,被上诉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三条第(二)项单方责任免除条款,认定该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而该单方责任免除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而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更没有向上诉人给予说明,直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当庭陈述条款时上诉人才注意到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且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上诉人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2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xx-x合理的赔偿。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签名:2012年x月x日3交通事故上诉状2016-05-2120:59|#4楼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xx-xxx-xxx-xxx-x号。上诉人因不服xx-xxx-xxx-x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X)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伤残鉴定过高重新鉴定,误工费过长。三、医药费过高,单据只有清单,无正规发票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不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超出范围的定为“轻便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70%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144881.75元,医疗费用过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