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备注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六十八条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5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6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7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8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9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则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之企业登记管理146项(负责科室:企管科、外资科)失职或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并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并按过错追究规定责任等。10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1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12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1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14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15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16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18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19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20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2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22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23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24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5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6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27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28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29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项第一款第(十)项30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项第一款第(六)项31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项第一款第(七)项32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3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34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35办理合伙企业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第二十七条36违反本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37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38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