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315消费者权益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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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诚信315消费者权益日介绍目录壹什么是消费者权益日贰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叁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肆消费者维权案例分享第一部分什么是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什么是消费者权益日名称: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别称:3·15节日时间:3月15日设立机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意义: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什么是消费者权益日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参与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123456消费者权益日设定宗旨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教育权结社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第三部分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购买前应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购买后首先,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其次要合理索赔;如在跟商家没有办法交流的时候,找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都是可以的。购买中购买商品时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如是电话沟通的,建议首先录音,如果没有录音,可以在电话后进行书面确认,如此可以作为以后维权的证据。购买前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网购商品,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对于未拆封或使用的商品,如吊牌仍在的,在确认收货后7天后,平台会给予支持。此处请注意是确认收货后七天内,计算时间不是从购买时间算起。如与商家协商后,商家无法解决或无法沟通,可以通过拔打12315电话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舆论的压力和来自各方的重视来深度维权。维权的三个途径:可以维权的渠道很多,媒体、法院、消协、质量监督部门都是维权渠道,对个案来说,消协这个渠道比较好;对于有广泛性的案例来讲,媒体这个渠道最快,最便捷。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消协媒体法院质监适合个体案例维权适合广泛案例维权适合重要案例维权适合重要案例维权第四部分消费者维权案例分享胡某认为涉案“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未进行真实标注,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维权案例分享某日,胡某在某副食品经营店购买了一件共6瓶,标识为“贵州茅台酒”。该副食品经营店向胡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款金额为12600元。审理中,经专业人员对涉案“贵州茅台酒”实物进行现场开封鉴别,该6瓶酒均为假冒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副食品经营店未就其进货来源、价格等举示证据或加以说明。胡某起诉要求该副食品经营店退还已付货款12600元,并请求判令该副食品经营店等向其支付十倍赔偿金126000元。购买立案疑问起诉消费者维权案例分享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经鉴别系假冒知名商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足以误导消费者,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副食店作为销售者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款等信息,即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该副食店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法院判令该副食店赔偿胡某126000元。冯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批口罩外包装均是外文,无执行标准,无任何中文标示,没有质量合格证明,无厂名、厂址等生产信息。消费者维权案例分享某日,案外人冯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赵某、程某为微信好友。重庆某公司委托冯某通过该微信号购买了口罩10000个,并支付了货款36000元。重庆某公司收到货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在微信上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款。被告退还货款4000元。重庆某公司又委托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对前述口罩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认为送检产品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标准要求。委托购买沟通退款举报投诉委托质检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公司所购买的口罩用于疫情期间这一特殊时期的防护措施,欲用于企业复工复产使用,而口罩并非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生产资料,属于最终消费品,应认定该公司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口罩,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维权案例分享程某等人在销售时明确承诺口罩系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口罩,且多次发送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照片,但实际提供的产品无任何生产厂家信息,无任何生产执行标准,不管从外观上还是实际检测结果上均远远达不到一次性口罩的质量要求。由此可以认定,程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故判令赵某、程某退还重庆某公司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额及鉴定费。程某、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倡导诚实守信品质消费美好生活·诚信315我们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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