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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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范本1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此致××省××人民法院具状人(本人签名):××年××月××日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民事申诉书2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xx区xxxxx19号。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电话。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xx区xxx67号,身份证号:510xxxxxxxx。申诉事项:对重庆市xxxx区人民法院(2011)x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为55800元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05年12月12日签订《欠条含协议》,约定被申诉人在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诉人人民币共计59300元,除了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35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诉人实际尚欠申诉人债务数额为55800元。2、被申诉人保留的那份《欠条含协议》中欠款数额涂改及捺指纹均系被申诉人所为,其单方涂改欠款金额对申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诉人仍应按照申诉人那份协议载明的数额59300元为准。(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xx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与被申诉人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其证言就认定xx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xx系被申诉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认识申诉人,二审开庭时,在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xx才辨认出申诉人,咬定认识申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对明显与被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xx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按照证人xx和被申诉人的说法,申诉人的车(以申诉人之子xx名义上户挂靠)是卖给了xx。那就意味着,如果xx承认自己没付钱给申诉人(或xx),那么,就应该向申诉人(或xx)支付购车款;否则,其应该将车返还给申诉人(或xx);如果xx咬定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给申诉人(或xx),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车款或返还车辆之义务。可见,xx是否支付购车款,不但对被申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也对xx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审法院仅以凭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之证人证言就认定xx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实在令人难以信服。3、卖车协议不等于支付车款,xx与xx签订《卖车协议》不是认定xx已支付购车款的充分依据《卖车协议》确系申诉人之子xx应xx之要求,在协议上签字的。该协议是被申诉人xx拿着一份写好的协议,找xx签字的。但《卖车协议》只是证明xx与xx之间存在买卖协议关系,xx同意xx将被申诉人占有的渝Βxxx号货车卖给xx,但该协议不能证明xx将购车款已经支付给申诉人或xx,买卖协议不是付款凭证。4、被申诉人与xx均陈述xx已经购车款支付给了申诉人,除了没有书面证据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1)按照xx和xx的'说法,xx分两次将购车款29500元支付给了申诉人,明显不合常理。xx与申诉人和xx素不相识,没有起码的信任,既然xx购车要与xx签订书面协议,其如果真的给申诉人“支付”购车款,那为什么不要求申诉人给其出个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付款的书面凭据呢?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见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凭证的风险。日常生活中,人们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条的,不要说付款几万元需要收款人开具收条,就是几百几千块的款项,开具收条也是司空见惯;不要说陌生人之间的付款需要有书面凭据,就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对较大额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条的。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xx的说法明显不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无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xx已经支付给申诉人车款29500元。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1、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按照第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本案中,认定认定xx已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9500元违反了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审判实践,有些事实的证据是有特殊要求的,仅凭证人证言是不能认定的。比如说借款,没有借条、收条、打款凭据,仅有证人陈述是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的;没有结婚证、结婚档案、户口登记簿等材料,就是找1万个人证实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认定某某确实已婚。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已经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9500元,那法院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按照证据规则,判决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原一审判决对此判定是准确的),然而蹊跷的是,二审法院不管不顾被申诉人的证据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认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2、二审法院给司法实践认定事实标准开启了恶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只要是找证人证实某人已经支付欠,就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除,那现实中谁还该借给别人钱?因为只要找几个证人作伪证(谁还没个三朋四友?即便没有,花钱找几个总可以吧?)不论是多大数额的债务都可以一笔勾销;同理,某人要想让别人给自己还钱,随便找几个证人陈述说某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借给对方几万块钱,法院就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吗?如若真是这样,我们这个社会将会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谁都无法预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维护社会正义,反而在制造混乱,这是法律人的悲哀。3、同一法院对证言采信标准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在xxx与xxxx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上诉案(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xxxxx)案中,被上诉人xxxx在一审和二审中,除了提交一份协议之外,还申请本村几位村民作证(几位村民均认识xxx与xxx,均与xxx与xxx无利害关系),证实自己曾当着几个证人、xxx等人的面,将购房款3600元交给自己的幺爸xxx(xxx的父亲),但xxx没有出具收条。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均认为,xxx所辩称已经购房款交给xxx的事实,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故对其已付购房款的说法不采信。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举示的证人证言可信度远没有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xxxxx号案中xxxx的证人证言高,但二审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xxxx号案法官太保守,还是本案二审法官太前卫。同一法院,对同样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诉人要问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做出的判决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实为不公。恳请人民检察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法律监督之责,对本案错误判决予以抗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人:20XX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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