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职业道德道德定义“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用来调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的特点(1)调解人们相互关系的手段不是强制的。(2)在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时,道德调整突出特点是要求个人作出节制、谦让或牺牲。职业道德是道德的重点和主体部分社会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道德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形成并遵守的行为准则。保险职业道德保险职业道德概念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在建立社会主义保险保障制度、执行分散危险、补偿经济损失、履行保险义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保险职业道德特点1、以集体主义原则为核心。2、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3、是履行保险法律关系的契约行为。保险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1、热爱保险艰苦创业2、优质服务保户至上3、重合同守信用4、遵纪守法从业廉洁5、团结互助顾全大局6、德才兼备开拓进取保险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1.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和代理合同的五个法律特征:•A.业务范围:a.代理推销保险商品b.代理收取保险费•B.特征:a.授权代理•b.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行为•c.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d.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e.独立进行代理行为•第62条: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关于宣传和竞争的规定:•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赢利或红利以及保单分工、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对保险产品的宣传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责任。•第58条:保险公司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声誉。•第64条: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退保、退费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特别提示。•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利率进行部分或片面的比较。关于对公司的诚信:A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B不得代理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作出保证。C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D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或被保险人体检。E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F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截留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G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H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的客户商谈。I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脱离本公司。•为其它保险公司代理或介绍业务,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并报请保险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个人人民币5000——10000元、单位10000——30000元罚款得处罚。对金钱的态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靠诚实劳动致富。金钱不是万能的,即不能通神,更不能主宰人生。在金钱面前,把握方向对公司要讲诚信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不折不扣地按公司的各项规定去做,不违规、违纪,主动维护公司信誉。对客户要讲诚信1、如实告知,不误导,不欺骗。2、不盲目承保,量力而行,始终如一。3、当好理财顾问,说到做到,负责到底。业务销售应有的规范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2、遵守财经纪律、公司的规章制度。3、维护和促进保险行业的声誉。4、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诚实守信。5、风雨同舟的意识和全局观念。尊重职场一、职务上的尊重二、年资上的尊重三、年龄上的尊重尊重同业一、友好包容,决不攻击二、谦虚谨慎,不卑不亢三、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四、共同树立寿险事业形象在争取客户时*公平竞争*先到先得*保户决定尊重客户一、如实告知、专业策划二、耐心周到、细致服务三、积极向上、热情礼貌在推销保险过程中*不为不实之说明或不说明*不以不当方法招揽业务*不挪用、侵占保险费*不以不同保险条款作不公平或不完全的比较*不恶意中伤、攻击同业应尽的义务1、完整、准确地解释条款。2、严守保户的私人秘密。3、将保费尽快交回公司。4、安全快捷地送达保单。5、全力协助理赔。忠于客户诚信服务合法经营廉洁从业做保险先做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案例:高女士1998年11月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和丈夫投保某险种,年缴费2947元,保额7万元。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发作,在家中去世。按保险合同的规定,高女士可获得7万元赔偿。但是她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时,遭到拒付,理由是该保单中高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高女士代签的。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核定该保险合同无效,公司对事故保险金不予给付,并退回保单项下的保险费。•案例:1997年3月,投保人张某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998年4月,被保险人张某因患癌症死亡。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调查发现,张某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其曾患有溃疡病一事实,便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而受益人则认为投保人张某虽然没有如实告知其患有溃疡病,但被保险人死亡与溃疡病无任何关系,保险公司无权拒付保险金。双方遂引起纠纷,对簿公堂。案例:在a市经营食品店的李某(52岁),向来溺爱女儿(19岁),自从女儿在外结交不良少年,屡屡反抗双亲,心中渐生憎恨,在加上经营不善负债数万。甚至陷入不得不拍卖房子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想起在1976到1977年间,先后在朋友张某(保险代理人)处为女儿投保三件保险,合计金额30万元(意外死亡时理赔6万元),遂同张某筹划杀害女儿以取得理赔金。1980年10月李、张制造车祸将女儿碾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