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的二审答辩状范例导语: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本文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关于企业的二审答辩状范例”,答辩状范文,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答辩状范文篇1答辩人: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波被答辩人:延边仁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成杰董事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请求1、维持原判;2、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二初字第25号判决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再审申请理由答辩如下:事实之答辩关于空房明细:本案自2013年春开始进行诉讼,迄今已有3年之久,仁和集团始终不能针对我方提出的空房明细提供出一份能够说明空置房屋归属的证据,在案件诉讼中,一审法院曾经安排双方对此进行了对账予以确认,但是仁和集团没有任何材料说明房屋已经交付,二审法院给了近半年的时间要求对方拿出交付手续予以说明但对方仍没有提供,在二审法院庭审中,法院曾指定一个最后日期让对方提供证据予以提交,但是对方仍没有提交仍一再推脱,二审法院本着对对方负责任的原则改变了自己做出法院要求的最后期限,我方另行安排时间与对方在进行对账中,对方人员明确告知没有相关交付证据材料,在仁和集团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裁定了上述空房属于再审申请人,该事实确凿。再审申请人提出要求法院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调取证据,法院没有进行采纳做法正确,该房屋属于烂尾楼,因其质量极其低劣,隐患重重,再审申请人迄今没有完成整改,无法通过任何质量验收,所以无法进行房屋确权登记,另外,部分房屋已经被再审申请人顶账,因为保护产权,所以顶账人早已经在房屋竣工时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房屋预告登记的房屋不能属于被交付的房屋,对此,答辩人将随后向法院提交一个房屋预告登记的27套房屋的备案证明和汪清县人民法院的最新判决书,需要说明的是,该判决书中所载明的27套房就不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空房明细中,但是该房屋仍因为其与所有人纠纷没有进行交付使用。另外,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所以,改登记不代表房屋的交付。二,再审被申请人进驻的是一个烂尾楼,建于2007年,多年后才在产权人多次上访后勉强交付,建设质量极其低劣,建筑材料极其低劣,加上多年无人管护,物业进驻之时就破烂不堪,千疮百孔,再审被申请人为此蒙受了巨大的委屈和损失!物业成了建设单位!建收发室,建梯控系统,建路灯系统,建监控系统,建大门等等,进驻开始,因为再审申请人采购的电梯属于低档次产品,保修期内就电梯经常故障,天天关人,保修单位不予配合维修等等,无奈之下物业企业花费近7万元对电梯进行了大修改造,日夜管护,使电梯迄今为止正常运行,譬如暖气二次加压,因为再审申请人的设计施工不合理,缺少了一个管线,造成小区无论高低区全部需要进行再加压才能进行取暖并且还不能达标,业主经常上访,所以在供热单位拒绝接受该项目运行的情况无奈由政府协调物业进行了接收运行,期间,再审申请人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连续进行改造也不能运行!几年来,物业企业将一个无法正常居住的烂尾楼改造成了一个可以正常生活的小区,也得到了全体业主的赞誉和鼎力支持。再次向法庭说明的是,该区域的烂尾现象给业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不满,千疮百孔、冷风嗖嗖、设施破损不全、隐患不断等,业主上访事件频发,但是没有一次上访事件是针对物业的,因为大家看到了物业企业对此付出的艰辛,看到了物业企业在积极的为保障民生服务付出的种种努力!4年来,该小区连年上访,上至省委省政府,下至县委县政府,每年都会有几十位业主到汪清县人民政府和汪清县委进行上访,在县委县政府堵门吃盒饭要求解决问题,县委县政府及住建局在规劝不了的情况下首先想到的就是赶紧把物业找过来,请我们把业主劝回去,而物业也真的成为了业主唯一的信赖支持和服从的一个可以依靠的家!物业企业已经成为了小区全体业主的主心骨,大家普遍认为,小区没有了居安物业,就没有了主心骨,没有了依靠。物业也认为,小区已经很冷了,物业别冷了居民的心,小区已经很破了,但物业别再伤了大家的心。要说很多,说的最多的就是,再审被申请人做为服务企业,付出极大,委屈极大,同时,付出及委屈得到了全体业主的积极回应,满意率缴费率极高。而做为建设开发单位的再审申请人,从来没有履行过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是业主最主要的义务,业主违反该项义务属于的根本违约,且业主是否如约履行该义务,关乎物业服务公司能否正常运营,故即使物业公司在存在着打扫卫生、设施维修不到位等偶尔履约瑕疵,再审申请人的从来未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也违反了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原则,即中止履行一方义务应与对方违约程度相当、违约后果对等。如果再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长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另外,在几年的物业服务中,因为再审申请人的拒绝交费,而物业又不能停止服务,我方多方筹措资金进行民生服务运行,因为民间借贷没有偿还被追诉到了法院并且已经判决未履行,在银行借贷没有履行被判决拍卖抵押物,因为建设小区违约没有给付费用被诉讼等等,因为没有资金运行,家里将房产低价变卖再筹措资金进行运行,截至2016年初,再审申请人已经拖欠了近200万元物业服务费用。综上所述,再审被申请人恳请法院支持再审被申请人的主张。此致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1月29日答辩状范文篇2答辩人:有限公司被答辩人:酒楼有限公司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一、本案讼争的关键在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缴付的资产押金的性质问题。1、被答辩人诉称“。。。。。”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讲的仅仅只是一种“有形财产押金”。根据“合同”关于“租期”的规定“租期五年,从年月10日起至年月10日止”;以及“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之规定,对于被答辩人于2002年7月单方面终止合同,迁出租赁区并拖欠答辩人应交各项费用的违约行为,答辩人当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其已缴保证金及资产押金等作为违约金处罚。2、至于被答辩人主张其“履约行为并未造成答辩人其它有形财产的损失”则纯属错误理解了在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上述资产押金的性质。答辩人没收被答辩人资产押金的行为不仅符合合同的约定,同时也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答辩人提前退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使答辩人的租赁房产处于闲置状态,而且这种闲置状态所持续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因此与在“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内答辩人可以获得的.租金收益相比较,没收被答辩人所缴押金、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当然是既合法又合理。同时,在“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已经对被答辩人提前退租的行为会导致没收押金、保证金的违约处罚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被答辩人在签署“合同”时就已经能够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造成这样的损失。因此当“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出现的时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也就是法律所允许和受法律保护的。二、被答辩人缴付资产押金的数额。三、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存在单方面终止合同,提前退租的违约行为,而且没有履行“合同”第八条第1项所规定的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的义务,并且从年月日起开始拖欠答辩人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至今未曾缴纳,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答辩人对于上述正向贵院提起诉讼。答辩人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在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前提下,被答辩人缴付给答辩人的资产押金就同时具有了违约金的性质,被答辩人当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上述资产押金,以赔偿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租金等各项费用的行为,亦构成违约,理应同时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因此被答辩人诉请返还资产押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答辩人循法律途径对被答辩人的各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之诉讼请求理当受法律的支持!此呈XX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