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离婚答辩状不同意离婚范例202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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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离婚答辩状不同意离婚范例2022年度导语:要想美好地度过一生,就只有两个人结合,因为半个球是无法滚动的,所以每个成年人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到和自己相配的一半。a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常用的离婚答辩状不同意离婚范例2022年度”,离婚答辩状不同意离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学习下载,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离婚答辩状不同意离婚范文1答辩人xxx男1983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系xxxxxx司总经理住武汉市武昌区xxxxx88号。答辩人因x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xxx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1、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事实上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认识近五年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2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大学四年,感情和睦,而被答辩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五年以后提出性格不合,完全是无中生有,双方结婚后在生活中相互帮助,学业上相互鼓励,形影不离,毕业结婚后,答辩人在外赚钱养家,被答辩人负责持家,婚后育有一子,过着神仙眷侣生活。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尤其是有了儿子以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3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发生口角,打架误伤也属正常情况。4,、关于被答辩人陈述的答辩人与以年轻女子过期同居生活影响夫妻感情的事实,存在以下异议:被答辩人承认与第三者存有暧昧关系,但是却没有达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名义,只能定性为偶发性的性行为,且只是租房一月,也远远没有达到同居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所以被答辩人认为与他人同居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二、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此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1999年月日附:结婚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财产清单离婚答辩状不同意离婚范文2答辩人(被告):XXX,男,土家族,1977年1月22日生,贵州省沿河县客田镇人,务农,住坝头山村徐元坝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女,土家族,1986年11月12日生,贵州省沿河县客田镇人,务农,住四坪村徐家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徐永兰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被告)与被答辩人(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一)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与原告于2004年相识,经两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6月13日按农村风俗结婚,2014年1月21日补办的结婚证。婚后被告与原告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生育有两个小孩:大女田露露,2004年12月8日出生,现在客田完小读书;次子田宇航,2006年7月8日出生,现在客田完小读书。结婚后,被告与原告一起到了浙江嘉兴洪合务工,齐心协力共同经营着这个家庭,日子虽过得清贫,但一家四口人其乐融融。2009年11月份,用一家人积攒的钱在老家修建了将近80平米的砖混房屋。还于2014年1月14日在沿何购买了一辆毫爵牌摩托车,夫妻双方共存款4万元。处于信任,不分彼此。(二)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1、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03年结婚,家庭极不和睦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被告与原告是于2004年6月13日经人介绍认识后并按农村风俗结婚,后生育两子女。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的父母、兄弟把原告从来就是当作一家人来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家庭极不和睦”的情况,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2、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13年年底以来分居等情况,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事实情况是:2014年2月21日由我(被告)亲自送原告及本村寨田仁友等五人到龚滩乘车去广州从化务工;后我于2014年3月17日去到广州她(原告)住处,夫妻两其乐融融地生活了五天后,因自己生病我并回了老家。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3、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她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及我向原告提出离婚等”,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情况情况是:原告嗜好打牌。我想因家庭并不富裕,两人找的'钱也来之不易,两个小孩又小,所以每次都是因为她(原告)打牌吵架。并不是像原告在诉讼状中所说我给了她什么不平等的待遇,我更没有提出过要与她(原告)离婚。4、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农历2013年冬月与我(被告)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及利用结婚证来欺骗她(原告),让她受到了莫大的侮辱”,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情况是:2014年1月21日,我送她(原告)去沿河县客田村的提山村寨去吃满月酒,送完礼后我并商量说要不今天我们去把结婚证给办理了(因子女读书需要),在她(原告)无异议后我们才到客田镇派出所照了结婚证件的相片(当时工作人员也向我们反复确认了我们是照结婚证件照),照完相片后夫妻俩并随即去了客田镇民政办结婚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且当时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也是向我俩强调和说明了结婚登记的相关事项。原告说是我一手操作后得让她到的一个本本,这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完全相驳,同时也与实际事实不符。上述情况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二、答辩人(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告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之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呈洪渡镇人民法院答辩人:XXX20xx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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