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常用的民事二审答辩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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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常用的民事二审答辩状范例导语:一切的一切都开始于相互尊重,人是有感情的动物,需要平等和民主与理解和信任。本文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2022年度常用的民事二审答辩状范例”,二审答辩状,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想要知道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二审答辩状篇1答辩人:周××,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机床厂工人,住天津市××路18号。我于今年9月3号接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孙××诉我支付抚养费的起诉状副本1份。阅后,甚感原告孙××在起诉状中所言事实不全面,诉讼请求无理。原告孙××自四年前与我的独生子周×结婚后,他们二人即要求与我分居,经我再三劝阻无效,任其自立户口,独立生活。不料我儿周×因汽车肇事于今年3月15日死亡。我念媳妇一人带着三岁的孙子周晓×有碍工作学习,便同她商量,欲将孙子接来由我抚养,但她拒绝了。今年六月,原告孙××与同单位的赵××结婚后,我又去与原告孙××商量将孙子接回抚养之事,原告再次拒绝,但她提出要我每月支付30元作为孙子的抚养费,我没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孙××作为周晓×的母亲,对周晓×是有抚养义务的,她每月工资265元,完全有能力负担一个孩子的生活费用。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要求我每月支付30元抚养费,是对这条法规的断章取义。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周晓×的父亲虽已死亡,但其母亲即原告孙××尚在,且孙××有负担能力,依法应由她承担抚养义务。何况原告已与赵×结婚,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也有抚养继子的`义务。因此原告孙××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毫无道理的。我一生只有一个儿子,又不幸早丧,现在仅存孙子周晓×一个嫡亲后代,疼爱之心勿需表白,所以不顾年老力弱,我愿将周晓×领回抚养,以慰晚年。只有在原告孙××将周晓×交与我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我才能承担对周晓×的抚养义务,请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答辩人周××20××年9月5号二审答辩状篇2答辩人:上海同济建设管理科技工程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XX职务:XX电话:12345676543答辩人因杨某诉同济公司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的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1、答辩人不构成违约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未付租金为由,主张答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即违反了双方于2005年3月17日所签之合同中关于“材料退清结账和承租方不能付款,承担总款数2%的责任违约金与滞纳金”的约定。第一,关于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根据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由答辩人将租赁物送至原告指定仓库。答辩人已经于同年6月向原告提出返还租赁物,但因被答辩人拒绝受领而返还不成。最后导致被答辩人在无奈下才不得已将租赁物送至提取的场所。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未履行“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的义务,且我国至今未有钢质“脚手架”及部件的提存机构,在被答辩人拒绝领受的情况下,答辩人将钢管、扣件运送他地存管,并不是违反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拒绝领受,无法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答辩人的交付义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答辩人主动转移租赁物的占有;第二,被答辩人接受该转移,最终导致交付的完成。可见,交付是一种双方行为,须有交付主体的主动行为和交付对象的被动接受。这两者中,缺乏一者既无法完成交付。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已经主动进行了租赁物的转移占有,而被答辩人却没有接受该交付,因此导致交付未能完成。所以,租赁物未能交付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此外,答辩人在2005年5月30日,工程完工清场后和将租赁物转送至他处存管后,多次发函催促被答辩人收货,对账结款。可见,答辩人始终有积极履行义务,促进合同的履行。第一,关于答辩人未付租金,首先,答辩人未能支付租金是由于租赁物未能返还导致的。其次,被答辩人也未提供可供支付的账号等渠道。因此,答辩人不构成违约。2、被答辩人受领延迟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债权存在;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第三,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第四,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已届履行期且答辩人已履行债务时,再三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对债权人交付租赁物进行协助,且其以先付租金为由阻挠、拒绝收货,是颠倒合同履行顺序的行为,并不合理。此外,本案中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赁物不合格为由拒绝受领租赁物,此理由不可作为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租赁物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被毁损或部分缺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不能成为出租人拒绝接受租赁物的理由。本案中,答辩人造成租赁物被毁损,被答辩人可基于租赁物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不能拒绝接受租赁物而要求答辩人。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行为构成受领延迟,被答辩人应当为其受领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自被答辩人受领迟延之日起,答辩人不需要再支付租金,租金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提出,且被答辩人应当向被告赔偿一切应受领迟延所致损失,诸如保管租赁物的支出,往返运送租赁物的支出及其他损失。3、河北献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籍贯所在地履行”,该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协议管辖,即本案不应由河北献县法院行使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是“发生纠纷时”合同的履行地。第一,规定仅仅针对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而具体纠纷是否是以诉讼方式进行,合同中并未规定,而协议管辖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即是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的相关约定。因此,该项规定不是协议管辖。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答辩人所在地为上海,而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租赁物脚手架交接、使用地点,即上海。因此,本案应由上海法院管辖。4、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应予以支持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包括:还货清单、租金核算表、与五建的合同,要求杨世奇尽快对帐、收取归还的租赁物、结算租金的函及快件回执,以及现场录音、照片、因对方拒收而扩大的损失等一系列证据。其中,录音证据清楚地证明了归还租赁物时杨世奇无理拒收货物的情况,杨也承认录音系自己所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本案中的录音虽是在未经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由于该录音一者内容合法,二者取证手段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当确定其证明力。…………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充分考虑。答辩人:20xx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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