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侵权答辩状房屋漏水纠纷问题是大家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房屋漏水它对生活的影响非常大,下面是网友分享的“房屋漏水侵权答辩状”,欢迎阅读。房屋漏水侵权答辩状1答辩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路3XX号B附楼19A。被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XXX。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20XX年9月26日起至20XX年9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2、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大多数业主对其履行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广东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20XX年9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XX街道办事处,XX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20XX年9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XX年9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双方“合意”是事实合同的基础。而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谓的“事实物业服务”自始至终未得到多数业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辩人无权通过单方、强行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来要求答辩人缴纳物管费。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未约定物管费收取标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因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期而无效,且原合同双方无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今被答辩人就物管费收取标准并未与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根据已期满未续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收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2、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XX市物价局于20XX年2月3日曾经就B附楼的物管费问题发出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B附楼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XX区物价局核定或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自20XX年9月26日始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被答辩人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B附楼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XX区物价局核定,但被答辩人一直未办理核定、备案手续,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3、被答辩人的物管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根据20XX年度XX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一级物业服务的基准价(有电梯)为1.7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即在1.45至1.96元/平方米·月之间,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标准为14.85元/平方米·月,将近政府指导价标准的XX倍!被答辩人向业主主张超高标准的物管费,却并未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物业服务,从B附楼的现有居住环境也完全看不到有这么高标准的物业配套服务。答辩人的房屋经常出现没有电和漏水等问题,当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反映时,被答辩人声称:14.85元有14.85元的服务,6元就只有6元的服务。被答辩人主张高额的物管费却不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服务,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为明显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三、被答辩人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更未对“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天收取0.5‰的滞纳金”进行约定。同时,被答辩人据以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已期满并且期满后其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违反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就拖欠物管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也并没有规定,并且本案主张的滞纳金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滞纳金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四、答辩人实际上已按照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虽然答辩人一直要求被答辩人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且不满意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也未约定物管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辩人自20XX年5月起至20XX年8月止,还是按照6元/平方米·月的较高标准(约政府指导价标准的4倍)向被答辩人支付了物管费。而被答辩人竟然还无理起诉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的物管费的权利。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物管费缺乏事实和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其提交的欠费清单中也未扣减答辩人20XX年8月份已缴纳的金额,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物管费金额本身就存在计算错误。综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管费及其标准无任何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及滞纳金。相反,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直接违背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物管费的权利,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张XX代理人:于XX、余XX二0XX年X月X日房屋漏水侵权答辩状2贵院送达的(20XX)滨功民初字第1400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已收悉,现本人就郑XX诉讼房屋漏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一、原告所诉《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关于房屋面积问题。在原告提供的诉讼请求中提出房屋建筑面积为42平米,与事实不符。郑XX所测量的是套内净面积,偷换了建筑面积的概念,按照国家出台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平面面积,即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经过测量,标的物含外墙实际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墙体的部分面积和公摊面积。而该商铺总建筑面积为219.68平方米,其中产权证标明公摊面积为91.62平米,折合公摊系数为0.3275因郑XX租用的是底商局部,其相应分摊的公摊面积为约20平方米,这种测算方法即与住建部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吻合,同时也与合同签订面积吻合,不存在合同欺诈问题。郑XX在合同签订之前协同其老公、其子,在中介陪同下先后多次来到商铺实地观看、测量;了解不可谓不详细,在合同签订前一天,她还坚持专门等其夫出差回来实地勘测后方才签署,而且,我们就目前商铺属于隔断现状,在面积上会出现计算测量出入等,向原告进行了详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也对标的物现状予以认可。二、原告郑XX单凭主观臆测为依据,单方面毁约,拒不执行合同。在合同签订后90多天时间内,特别是在合同即将履约之前,我们和中介公司分别以短信、快递等书面方式通知提醒后,既没有对房屋面积提出任何异议,又没有就解约事宜跟我们提前沟通,而是选择了在应执行合同的第一时间提出诉讼,足见其毁约信心何其坚定、毁约意愿何其坚决。三、综上,原告郑XX的毁约行为属于合同“钓鱼”行为。合同签署后,对质疑问题,她完全有时间、有精力通过甲乙双方正常的沟通提出复议,然而她没有,完全可以通过中介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然而她也没有,而是企图选择法院起诉这一极端方式,获得双倍订金赔偿。足见其居心叵测。四、因原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①自3月11日签约以来,我们就及时清理了原租户,具备了新商户入住条件,然而郑XX以其子所租商铺尚未到期为由,拖延至6月入住,空租期长达90余天,给我方造成了空租三个月,按照合同价格每月2.3万元计算,给我方造成近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②中介公司收取1.2万元高额的中介费用由我方垫付的,由于对方撕毁合同,中介费根本无法追回,造成我方直接损失;③另外由于对方违约,造成我方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找到新租户。累计损失达10万元。五、应诉请求。1、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被告10万元的经济损失;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答辩人:X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