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起诉状【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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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诉状【汇编5篇】房屋租赁起诉状通用多篇房屋租赁起诉状【第一篇】原告:张XX,女,回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XX区丁字沽三号路程光里10门XXX号,现住xx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电话:186xxxxxxxx.被告:赵X,男,回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051962XXXXXXXX.住址:xx市东城区豆瓣胡同2号楼12单元XXX号,电话:139xxxxxxxx.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20xx年9月29日所签订的《xx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xx年1月27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16940元及押金6500元(共计23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xx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xx年9月XX日签订《xx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坐落于xx市XX区豆胡同2号楼12单元18XX号出租于原告,租赁期限自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为6500元每月,第二年为6600元每月,第三年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爱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过银行转账将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补齐。另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20xx年1月19日下午,辖区民警以为原告是房东,便通知原告到辖区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东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xx市关于治理群租房的规定,并限期腾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电话跟被告谈这个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办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将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与被告商讨的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没资格与其谈退钱的事,让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腾完房后看是谁赔谁。20xx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内退还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约好让朋友与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交接,也未在三日内退还原告所交纳的租金及押金。无奈,原告只能诉诸于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判决,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月日房屋租赁起诉状【第二篇】民事起诉状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x年12月,共6个月)。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今日热点房屋租赁起诉状【第三篇】上诉人:付__,男,1980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址:上饶市上饶县董________廊下23号委托代理人:颜开光,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26890135被上诉人:彭__,男,1971年1月生,汉族现住:东莞市企石镇东____左侧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47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判决撤消原审判项二、三、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租赁合同并未成立。被上诉人所预收之1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但,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际使用了案涉房屋一个月,并要求支付租金损失5000元,没有依据,现分述之:一、被上诉人无权就案涉房屋向上诉人主张权利。1、案涉房屋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消防许可证,不能用于经营(出租)行为。2、被上诉人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不能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际使用了案涉房屋一个月,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认为:从20__年12月中旬,到双方20xx年1月12日因争吵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视为原告(上诉人)已实际使用了房屋”、“推断该期间为一个月”没有依据。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屋。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反诉状》中也自认:1、20__年12月上旬案涉房屋装修后(实际并未完全装修好如楼梯扶手、各室内灶台均未搞好,不适于出租使用),双方还在就租赁合同条款进行磋商中,双方“发生多次争吵”因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上诉人已明确提出了不租案涉房屋要求,并要求返还10000元已付现金。因此,在合同磋商中,案涉房屋没有出租出去,这是被上诉人理应承担的合理风险,该风险当然不能由上诉人来承担。2、“反诉原告(注:被上诉人)多次电话通知反诉被告(注:上诉人)签订租房合同”之所以“多次”、“电话通知”也足以说明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房屋(因上诉人住常平而非案涉房屋所在之企石镇)。三、派出所《证明》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交房给上诉人“实际使用”。1、原告出示之派出所《证明》,只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协议不成,发生争吵及出警之事实。对发生争吵之具体原因,也即双方民事争议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认定之法定职权(是法院的职权)。况且,《证明》本身关于上诉人所交10000元是“押金”与事实不符并为讼争双方及原审法院所不确认。2、《证明》所证明的被上诉人已于20__年12月上旬交案涉房屋钥匙给上诉人的'事实并不为上诉人所确认,又没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交钥匙事实)的依据,否则,派出所的《证明》就代替法院对民事诉讼事实的认定了。行政权如能架空国家司法权,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就无从谈起了。四、案涉房屋已打出招租广告的事实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上诉人“实际使用”了。因上诉人并没有实际使用案涉房屋,也从未在房屋住过,广告是被上诉人打出的。上诉人虽未反对,但因分歧太大但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不租房了。五、被上诉人并没有租金损失。案涉房屋有一个月没有租出去,是因房屋未装修好,当然也没有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及消防许可证所以不适租。退一步讲,就算案涉房屋适租而未租出,那也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是业主理应承受的损失。此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上诉人:____年__月__日房屋租赁起诉状【第四篇】原告:王xx,男,住x市x区x街x号,电话:x被告:张xx,男,住x市x区x街x号,电话:x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x年12月,共6个月)。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xx市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年xx月xx日房屋租赁起诉状【第五篇】原告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被告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______年______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2.请求确认原、被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所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______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______路______号共60平方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7元/平方米,租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月______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2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据此不难看出,被告的行为实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人:起诉人: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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