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经典民事起诉状最新版导语: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常用的经典民事起诉状最新版”,起诉状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三一刀客!起诉状范文例文一: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个体户。被告人: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责任;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72394.16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9月15日早7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故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矛盾关系。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十分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肠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1、丧葬费:2006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2、医疗费: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3、死亡赔偿金: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810.26元计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XXX女儿XX,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18岁,抚养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6÷2=20055.54元;XXX儿子XX,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XXX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8÷2=26740.72元;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出生,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XXX父亲XXX,1945年3月27日出生,6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3=33426元;XXX母亲XXX,1948年1月16日出生,59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6÷3=35654.4元。各项合计共372394.16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人:XXX代理人:焦慧君2007年11月22日起诉状范文例文二: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10)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此致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具状人:二0一0年月日、赔偿清单一、医疗费:45497元(其中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计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三、护理费:4911.86元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四、误工费:7078元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五、交通费:640元六、疾赔偿金:150843.1元计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000元计算式:更换辅助器具费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维修费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训练期间的食宿费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以上三项合计: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00元八、法医鉴定费:790元九、辅助器具评估费:1500元十、营养费:680元有关交通事故案民事起诉状由书村网提供!计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以上一至十一项合计:399755.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被告何XX、何XX应赔偿原告(399755.96元-120000元)×80%=223804.77元。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