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己职业道德相关法律问题简介融汇投资总经办陈希同,曾历任北京市长、北京市委书记、国务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1998年7月31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陈希同以贪污罪及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成克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央委员,2000年9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陈良宇: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资产人民币30万元。刘志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原铁道部部长、原党组书记。2013年7月,刘志军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周永康,中共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2014年7月29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对其立案审查”。主要学习内容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2、刑事责任3、玩忽职守的法律后果4、其它民事责任5、公司相关制度6、案例讨论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讲诉内容1、法条概述2、犯罪构成3、本罪与受贿罪的比较4、追诉标准1、法条概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条概述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比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的几种特殊方式:1、以交易形式受贿:受托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2、假投资的受贿:受托人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得利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利益的。受贿的几种特殊方式:3、斡旋受贿:受托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下属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4、假手赌博的受贿:受托人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5、安排工作获取薪酬的受贿:受托人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6、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7、收受房屋、汽车等实物的受贿。性贿赂???知识要点1、“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客观违法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含以下3种行为:(1)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3)已经完成为他人谋取利益。2、索取他人财物与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3、索取他人财物与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知识要点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确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取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4、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职务侵占罪讲诉内容1、法条概述2、犯罪构成4、追诉标准3、本罪与贪污罪的比较1、法条概述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构成要件(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比较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4、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三、挪用资金罪讲诉内容1、法条概述2、犯罪构成4、追诉标准3、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比较1、法条概述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法发[1995]23号)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3、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比较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4、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刑事责任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徒刑:有期无期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缓刑免予刑事处罚VS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对员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公司制度3.2.2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予以经济处罚(1000-10000元或员工本人工资的10%-20%)、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做任何经济补偿。3.2.2.6收取客户或业务单位小费、礼物、回扣、馈赠、宴请等。3.2.2.2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劳动合同廉洁协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1.3.1职业基本准则发包人人员信奉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发包人人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因违反发包人公司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者,发包人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并对责任人或其主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