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范本参考仲裁协议书范本参考仲裁协议书范本参考1仲裁协议书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协议仲裁的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2.正文(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提请仲裁的事项。3.尾部(1)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2)订立仲裁协议日期。4.制作仲裁补充协议书的要点是:(1)文书名称;(2)补充协议由来;(3)补充内容;(4)当事人签名、盖章;(5)补充协议订立日期。二、格式格式一仲裁协议书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1)(2)(3)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格式二仲裁补充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仲裁协议书甲方:××省××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乙方:××省××县××经贸公司地址:××省××县××路××号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双方于××年××月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甲方:××有限公司乙方:××县××经贸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A法定代表人:B××年××月××日仲裁申请书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写明提请仲裁的纠纷性质。2.正文(1)仲裁请求:明确写出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予以评断、解决的具体事项。(2)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址:写明提请仲裁所依据的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据线索,证人的姓名、地址。3.尾部(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2)申请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二、格式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案由: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附:证明材料份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省××县××经贸公司地址:××省××县××路××号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仲裁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省××县××有限公司地址:××县××路××号法定代表人:C职务:经理案由:货物买卖纠纷请求事项:1.终止合同。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万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应详述,此略。)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此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县××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A××年××月××日附:1.货物买卖合同1份;2.质检报告1份;3.本申请书副本×份。仲裁反申请书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写明反申请人针对何纠纷提出仲裁反请求2.正文:主要写明反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具体请求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反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3.尾部(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2)反申请人签名。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3)反申请日期(4)附项二、格式仲裁反申请书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案由:反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仲裁委员会反申请人:年月日附:1.证据份;2.本反申请书副本份。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仲裁反申请书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经贸公司地址:××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C职务:总经理案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反请求事项:1.付清剩余购物费××万元;2.补付货物调价款××万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应详述,此略。)此致××市仲裁委员会反申请人:××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年××月××日附:1.××市政府所下达《关于××年××的通知》;2.××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反申请人××的审核报告。仲裁协议书范本参考2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其与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区别。仲裁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体现。仲裁协议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授权仲裁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得到公正裁决为目的。2.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这使得作为契约表现形式之一的仲裁协议与其他的契约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导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是其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当发生特定的纠纷后,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同一的,这主要表现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3.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第二,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对于诸如人身权等当事人不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即使发生了争议或当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订立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而不论该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他们双方及其所发生的争议有任何联系。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表现为:仲裁协议约束着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协议仲裁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约束着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5.仲裁协议具有严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二、仲裁协议的类型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二)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在民事经济往来中,除了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由于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当事人之间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往来并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在这种仲裁协议的类型中,还存在着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的情形。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的请示报告》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中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和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的,因该交货共同条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予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办法,应认定当事人愿意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三、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依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已成为世界上普遍认可的仲裁原则。强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是为了从法律上确认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主观意愿,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就所发生的争议以何种方式解决发生冲突时,可以以此作为仲裁的依据。第二节仲裁协议的内容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韵意思表示;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一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速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争议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按照我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