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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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答辩状起诉离婚答辩状1答辩状答辩人: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某单位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号。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卢明生律师因王××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及请求如下:一、同意与周××离婚;二、要求婚生儿周小×由答辩人抚养,周××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周小×18周岁止;三、判令周××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000万元公司股份的赔偿责任500万元;四、判令周××清偿答辩人个人债务40万元。事实与理由:一、答辩人与周××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这也是周××密谋已久的事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周××与答辩人系200×年×月×日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周××系再婚,而答辩人为初婚,200×年×月×日生育一儿周小×。两人虽系经婚姻介绍认识谈婚,婚前相处较短,但答辩人认为周××已经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应该会珍惜再一次的婚姻。但周××在婚后很快就暴露其本性,常常在外花天酒地、夜不归宿,只是把家里当作换洗衣服的场所。周小×出生后,仍未能唤醒周××作为一个父亲、作为一个丈夫应尽的职责,在将答辩人母亲张××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积蓄骗光之后,便积极谋划与答辩人的离婚。周××与答辩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已是第三次诉至法院审理,周××曾于200×年8月×日时就向贵院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由于在庭审过程中,答辩人发现周××伪造结婚证骗取法院立案,遭到了法庭的口头训戒处罚,并且答辩人还发现周××恶意转移公司股份,在此种情况下,周××于200×年11月×日向贵院提出了撤诉。基于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周××提出撤诉后,为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答辩人又于当月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后由于答辩人准备不足向法院申请撤诉。现周××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关系的维系没有任何意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二、周××并无抚养子女的责任心及诚意,请求判定周小×由答辩人抚养,并判令周××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从2004年2月×日周小×出生之日起,周××就没有认真负责地尽过一个父亲的职责,周××的生活一直以来就是由答辩人承担。非但于此,周小×的每一次患病都是答辩人的.母亲陪同答辩人一起将周小×送至医院就诊,周小×的入学及学习问题亦由答辩人一人负责。周××从来就没有好好地关心过周小×的生活、学习,其要求抚养周小×完全就是一个掩人耳目的托词。三、请求判令周××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000万元的公司股份,赔偿答辩人500万元的损失。周××为达到与答辩人离婚时,答辩人无法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2006年8月×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前火速炮制了一份与其胞弟周大×的200万元的借条。很快又在周××的操纵下,该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同意周××将其所有股权折抵200万元的债务,并完成股权转移。以上行为,周××显然想通过一个合法的形式来实现其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首先,股份的转移发生在周××提起离婚诉讼前半个月内,并且从2006年3月份开始,周××便未支付房屋的按揭贷款及住房的物业费,2006年6月份开始,答辩人一家便无法联系上陈耀辉,并扬言要与答辩人离婚,让答辩人一分钱都得不到。其次,债务的炮制与股份转移亦发生在周××亲兄弟之间,更何况周大×根本就没有向周××借出200万元的能力。第三,根据北京××有限公司于2006年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年检报表显示,当时的公司所有者权益是16453205.94元,按周××占股65.88%计,周××应享有的权益是1084万元。退一万步讲,周大×通过各种超现实的途径拥有200万元借给周××,但周××却以1084万元的资产折抵200万元的借款给其亲弟弟,这不是恶意转让,又是什么呢?四、请求判令周××归还答辩人借款40万元。在婚姻生活期间,周××以各种手段骗得答辩人的信任,共向答辩人借取个人存款40万元,并于2006年×月×日向答辩人出具欠条,约定2006年12月前归还。但此后,周××便策划着与答辩人离婚,并意图转移财产致使答辩人无法分割共同财产。此款系答辩人个人财产,应由周××清偿。此致朝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王××年月日起诉离婚答辩状2答辩人司维新,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杜村集乡宋村。被答辩人孙明星,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狄邱乡北孔村。20XX年11月14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明星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2008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一)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2010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临漳县人民法院答辩人:二○XX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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