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民事答辩状物业纠纷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叶祥金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北京诚馨生祥食品经营部业主住址:宣武区下斜街40号电话:13261954395答辩人因与马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令上诉人返还答辩人进店费是正确的。上诉人向答辩人收取进店费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议中的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1、根据《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适用本规范。”上诉人在该《规定》的调整范围。根据此《规定》第十一条的第(三)项规定:“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据此规定,上诉人不得收取答辩人的进店费。2、双方协议中的交纳进店费的该条款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诉人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无权要求答辩人交纳进店费10000元。二、上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答辩人没有违约,更没有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没有在一审诉讼中提供任何关于答辩人违约的证据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上诉人也没有明确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合作费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一审中,上诉人没有对经济损失合作费提出反诉,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请求事项,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进店费是正确的,上诉人无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以上意见,请法院予以考虑。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20**年4月12日物业纠纷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张云琮男69岁市民住本市马家胡同27号委托代理人:张爱云女答辩人之女被答辩人:张云璞男63岁本市交通局退休干部住东关小十字北37号接到市法院转来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看了以后令人十分气恼。真真是恶人先告状一点也不假。他为什么敢恶人先告状呢?一个是他有权、有钱,欺负我无权、无钱;再一个是他依仗地区中级法院有人给他撑腰、走后门,欺负我只有一个女子没有儿。市法院判决以后,我就觉得理不顺,想上诉。但我惹不起我老三,忍了忍,算了吧。案子在市法院时,他就让中级法院的一个干部跑到市法院去走后门、施加压力,企图把我们祖孙三代赶出家门。如若不是市法院的孙院长动了恻隐之心,我们一家真是被他害死了。接到《民事上诉状》,我又感到很害怕:这下案子到了中级法院,就是到了人家的靠山手里头。没办法了,我去请教律师。刘律师说,对方在中院有人,而且敢出面替他说情,这对我很不利。刘律师见我很冤枉,就教了我个办法。让我去找找中院这个干部反映一下真实情况,让我这个70岁的老人求求他主持个公道。刘律师还说,中级法院人很多,这个人不可能一手遮天。而且,现在正是反贪昌廉的时侯,他也许不会再干扰这个案子了。听了这些话,我才稍微安了些心。这份《民事上诉状》和原来的《起诉状》一样,满纸是胡说八道。现答辩如下,请中院评判。一、原公路南亍8号院究竟是谁的?这个原本清楚了几十年的问题成了本案中最不清楚的问题。张老三就是想从这儿把水搅混,颠倒是非,其目的在于霸占我现在的房产。他说8号院是他的理由是:“老辈家业分产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原公路南8号院是分给我的”。只是这样一句空话,既没有分家字据,也没有房产字据。我说他这话站不住脚。我的父母亲是挑着担子逃荒来到临汾的,上无片瓦,下无锥地,老辈的房产家业在哪里?母亲还没有生下老三时,父亲就去世了,我母亲一个家庭妇女拉扯四、五个孩子生活都过不安,哪有钱置买三、四座房院?再说他老三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三座房院是老辈的呢?总不能他老三说有就有吧。如果他说三处房院都是他的,也就都是他的了吗?原公路南亍8号房院是我哥张云喜在1954年4月5日花壹佰捌拾伍万元人民币买的焦开富的。我这里有临汾县人民政府的卖契为证。到底8号院落是我哥的还是“老辈家业”不是很清楚了吗。临汾市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很糊涂,他们不承认、不维护政府的法令,只听他一句空话和他姐的一句假话,就“本院认为:原公路南亍8号院归原告张云璞所有。”这算什么客观公道?算什么依法办事?8号院是我哥的,我哥把他自已的房子给了我,把这所房子的房契也交给我,而且我哥的`儿子也写证明证实这个事实,为什么市法院就不承认是我的呢?不用说我母亲根本就没有说过把8号院给他的话,就按老三说的假定我母亲说过这话,难道她有权利把别人的财产给人吗?难道市法院连起码的只有财产所有权人才具有该财产处分权的知识也不懂吗?我要求中级法院维护我对原8号院的所有权。二、马家胡同27号院的宅基使用权是国家批给我的从道理上说,国家拓宽马路拆了我的房子,给我批一块地基是很顺的事。从事实上说,国家批了地基后我就盖了房子,并且住在里面至今二十年。从证据上说,我有临汾市城建局出具的拆迁批地证明。难道这还不能证明我住了二十年的院子是我的吗?他老三除了红口白牙说空话还有什么呢?在市法院开庭时,刘律师当面问了他好几个问题: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迁时,你在不在临汾,你知道不知道?老三回答:我在临汾,我知道8号院被拆迁,我还帮助我哥找景局长批地基。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时有几间房子?老三回答:有三、四间二、三间。刘律师问:当时每间房子补偿多少钱?老三回答:不知道。刘律师问:你在哪里领取得补偿费?老三回答:不知道,我让我哥领得。我老三连这些起码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这能让人相信8号院是他的吗?他还说什么我在市法院庭审中“理屈词穷,无所是答”;他还说什么:“由于张云琮在8号院居住过,户口也在此,当时就以张云琮的名义登记了”难道国家的政策就是给房客批地基,不给房东批地基吗?真不知道什么是丢人。三、决不允许老三图谋霸占我的房子我有女儿,我有孙子,我决不允许老三霸占我的房子。他说我的房子地基是他扎起的,砖瓦都是他用煤换下的,而且房子也是全家人帮他建起来的。这不就是说房子是他的了?为什么他建的房子我能住进来,一住就是二十年?他不是在《民事上诉状》中说“由于自已当时经济拮据”吗?既然他连自已住的房子都盖不起,他就能花上钱白白地给我盖起房子吗?真是团(欺骗的意思)鬼鬼都不相信,还想团法院?他说“近几年来(我)把厕所建在紧靠原告西房后墙窗户底下,厕所满了从不找人清理粪便”请法院同志问问他,我家厕所原来在什么地方?我是为了他盖西房才把厕所移在现在的地方,而且已经十年了难道这也要问罪吗?你问问他是不是用了十年我的厕所?就该我回回请人掏大粪?他还胡说我往他墙上泼屎,也不害燥!既然老三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告我,要撵我走,就请法院依评判,究竟是应该他走,还是应该我走!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