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通知范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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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通知范例【精编4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通知,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下行公文。大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写吗?下面是网友精心分享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通知范例【精编4篇】”,欢迎学习下载与收藏。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通知范文(精编)【第一篇】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xx〕3号)相关要求,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20xx年在三亚中心区域内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范围:北至G98绕城高速,南至大海,西至崖州区G98高速公路、海南西环高铁和海南西环线铁路组成的闭合人口密集区域(崖州中心区域)及崖州湾科技城区域,东至海棠区椰林路(含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详见下图)。二、禁止燃放时间:20xx年1月20日(除夕前一天)至20xx年2月6日(元宵节后一天),共18天。三、禁止燃放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四、除市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五、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七、禁放工作部门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三亚市人民政府20xx年1月2日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通知范文(精编)【第二篇】为改善大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提升社会文明度。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某地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知》(伊州环控发(20xx)11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现通告如下:一、县城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为满足部分市民的燃放需求,确保安全燃放,我县设立了三个烟花爆竹临时集中燃放点。分别是:县广场、南通实验学校西侧空地、原县酒厂北侧空地。临时集中燃放点开放时间:20xx年1月24日至2月8日(20xx年春节期间),每日上午9时至次日凌晨1时,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三、党员干部、共青团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不在禁限区燃放烟花爆竹。提倡以电子鞭炮等替代燃放烟花爆竹。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伊宁县人民政府20xx年1月20日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通知范文(精编)【第三篇】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新春佳节氛围,提升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美丽的人居环境,让广大市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xx年2月11日(除夕)、2月12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6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应禁止燃放。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二)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体、草坡等重点防火区域;(七)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八)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房屋、阳台、窗口、楼梯、走廊;(十)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三)妨碍交通秩序。四、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五、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按照门前卫生责任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扫干净。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xx年2月10日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通知范文(精编)【第四篇】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除婚丧嫁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7点到晚12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烟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管控。同心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区域。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四)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六)军事区域、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九)同心县城新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五、倡导居民安全环保过年。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台、自媒体、公益广告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规定,号召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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