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通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通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章总则【第一篇】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公告制。未经依法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章通行管理【第二篇】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第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参考资料,少熬夜!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六)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七)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八)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九)戴安全头盔;(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以下行为:(一)酒后驾驶;(二)载客营运;(三)逆向行驶;(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五)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六)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七)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八)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米;(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章附则【第三篇】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章生产销售管理【第四篇】第七条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告。参考资料,少熬夜!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销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