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一)审批操作规程1、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问的船舶、排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2、审批内容: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3、审批条件:(1)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4)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5)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6)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7)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8)符合国家的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9)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A.书面申请报告。B.跨河建筑物:①建筑物总体布置图、墩位平面位置图各一式三份;②建筑物所处河段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C.拦河建筑物:①建筑物的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一式两份;②过船建筑物的型式、规模、布置、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一式两份;③航运基流、过渡段通航条件、施工期施工方案、电站调峰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坝上游河床淤积等计算成果一式两份。D.过河建筑物:①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延伸各400—1000米,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②拟建轴线位置的河床横段面图一式三份。E.临河建筑物:①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②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及前沿各延伸300-1500米,图比为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F.上述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航道水下地形图必须是由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水运工程专业测量队伍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施测。其它图纸、设计资料亦须由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9)对不能完全满足上述(3)-(8)条所列标准、规范各项要求的,需提供由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建筑物对航道影响的分析论证报告。4、内部及会审程序:(1)在Ⅰ~ⅤⅠ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在Ⅰ~ⅤⅡ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先由地区航道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再送省航道局审批。地区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初步审核意见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省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和地区航道局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后送审查审批处室办理,审查审批处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2)在ⅤⅡ级以下(含ⅤⅡ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ⅤⅢ级以下(含ⅤⅢ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由地区航道局审批。地区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5、审批时限:地区航道局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省航道局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及地区航道局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二)审批流程图见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审批流程图。(省航道局审批流程图见图一;地区航道局审批流程图见图二。)二、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一)审批操作规程1、审批依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报航道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航道部门发布航道通告。施工完毕对围堰等遗留物必须及进清除;并应经航道部门验收。二、审批内容: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有关航道安全畅通的技术要求。3、审批条件:(1)不影响航道正常维护和航道的航行安全。(2)不引起通航条件恶化。(3)不危及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的安全。(4)不影响航道助航导航设施的效能。(5)符合航道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6)提供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位置简图、施工作业方式、施工期限、书面申请报告等资料。4、内部及会审程序: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由地区航道局审批。地区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5、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二)审批流程图见通航水域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流程图。三、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一、审批操作规程1、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四条: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答复》[法工办以(90)]14号]: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同时保证行洪排涝、航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河道、航道主管部门批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在河道、航道范围的采矿登记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河道、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能从事开采活动。否则,均按违法处理。(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二、审批内容:在通航河流上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地点、范围、数量、时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批复的有效期限等。3、审批条件:(1)符合航道主管部门规定的航道技术要求。①不危及航槽的稳定及引起通航条件的恶化;②不危及航道整治建筑物的安全;③不影响航道助航标志的助航效能;④不影响航道的正常维护和航道畅通。(2)符合航道主管部门规定的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地点、范围、数量、时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等要求。(3)符合开采河砂、砂石、砂金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4、内部及会审程序: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由地区局审批。地区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5、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审批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二、审批流程图见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审批流程图。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审批流程图(一)1、地区航道局初步审核流程图2、省航道局审批流程图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审批流程图(二)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流程图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砂石、吵金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