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管理办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工作总结范文4篇【导读】这篇文档“房屋征收管理办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工作总结范文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特邀监督员工作总结【第一篇】特邀监督员工作总结特邀监督员工作总结特邀监督员工作总结:2013-1-616:03:15沈河区五爱市场地区管理办公室特邀监督员工作总结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五爱办按照区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门槛限制、严肃程序监督,高标准聘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员,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提高了干部队伍素质,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提升了服务群众水平,促进了政风行风建设,为推动我办各项工作扎实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一、工作开展情况为使特邀监督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我办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精心选聘,明确职责。我办选聘了3名特邀监督员。这3察暗访工作。二是明确特邀监督员可以通过个别约谈或者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五爱办信访室反映情况、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三是特邀监督员可以在五爱办组织的相关会议上进行情况反馈,提出意见建议。(四)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教育管理,促进其依权依责履职尽责。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管理教育。一是信访室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保持联系沟通,加强工作指导。二是五爱办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五爱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对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提出要求。三是以座谈会、培训会、研讨调研等方式,不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特邀监督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五)开展明察暗访活动,促进机关作风显著提升。通过特邀监督员明察暗访的结果,我们认真征求和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制定、修改、完善了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和工作规范,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行风政风建设制度体系,对于重点岗位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抑制和防止了不正之风的形成。通过明察暗访活动,收集到对五爱办有关作风建设、文明执法等各类意见10余条;收集到的各类线索5余条,有力地推进了五爱办机关作风的改进、行政效能的提高和服务意识的增强。二、取得成效通过充分发挥行风政风特邀监督员对我办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促进了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三、存在的问题1.特邀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待加强。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目前来看,监督员的监督活动还缺乏经常性、连贯性、科学性,有些制度还不够健全。要使监督活动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就必须完善健全各项制度,通过制度进行管理,靠制度作监督保障。2.个别特约监督员“好人主义”思想泛滥,“形式主义”思想严重。少数情况下处理问题时的原则性有待加强,在明察暗访工作中有时对发现的问题,碍于情面,好人主义思想泛滥。对五爱办干部职工的高标准、严要求的概念有时弱化。有时只满足于形式,对个别同志在执行工作、落实部署任务出现纰漏时“眨眼睛”。四法院特邀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特邀请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本院特邀执法监督员。第二条特邀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本院审判质量、审判作风、审判纪律行使监督权。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条对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实施监督:(一)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刁难等工作态度;(二)接待或诉讼中语言不规范、不文明,仪表仪容不整洁;(三)调解中主观臆断,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四)办案粗心大意,法律文书有重大差错。第四条对审判人员审判纪律实施监督:(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宴请、送礼,接受上列人员邀请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或外出旅游;(二)办案中私自接收当事人送的钱、物;(三)委托案件当事人办私事或代购物品;(四)利用关系、人情违法办案;(五)违反规定乱收诉讼费用;(六)向当事人及律师报销应由法院支付或由审判人员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八)其他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第五条对审判人员违反《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监督:(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七)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八)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九)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十)利用审判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第六条对下列审判质量问题实施监督;(一)案件审理程序不公正,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案件裁判不公正,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三)案件执行不公正,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案件实体处理社会效果不好;(五)审理或执行案件超审限。第七条特邀执法监督员对本院审判人员的上述监督事项,同时适用于本院其他工作人员。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八条特邀执法监督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监督:(一)参加法院召开的特邀执法监督员会议,听取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二)旁听本院公开开庭;(三)接受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投诉;(四)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明察暗访;(五)参加法院组织的审判监督专项检查等活动;(六)通过本院纪检监察室向有关部门了解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第九条特邀执法监督员实施监督活动可由本院统一组织,也可单独进行。第十条特邀执法监督员发现本院审判人员有第三、四、五、六、七条所列事项之一的,随时可向本院纪检监察室、审判监督庭书面或口头反映,也可直接向院长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第十—条特邀执法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后,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由院纪检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分别负责反馈。第四章其它第十二条本院经常与特邀执法监督员保持联系,适时召开特邀执法监督员会议,通报本院审判工作及其它各项工作情况,为特邀执法监督员实施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三条本院尊重特邀执法监督员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每半年召开一次特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或个别走访,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机制。第十四条本院负责向特邀执法监督员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三年。聘期内因故不能担任特邀执法监督员时,由本院与市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协商退聘。第十五条特邀执法监督员对涉及审判工作和干警队伍中的机密事项应予严格保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向社会透露;对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加以保护。第十六条本规则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邮政特邀监督员工作总结暨培训会议【第三篇】邮政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和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邮政局《邮政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结合邮政管理部门职责要求,制定本办法。邮政管理部门是指自治区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邮管局”)和地州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州市邮管局”)。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聘请、管理和指导邮政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第三条特邀监督员由国家邮政局统一聘请,发放全国统一的证书,在邮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监督工作。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管理、指导特邀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区邮管局职责1、根据国家邮政局的部署,确定特邀监督员聘请计划;2、按年度确定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要点和主要工作内容;3、收集、整理各地州市邮政社会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结果,相关情况报送国家邮政局;4、负责特邀监督员的学习培训、监督指导;5、对各地州市邮政社会监督工作和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义务情况进行督察。6、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二)地州市邮管局职责1、提出本地特邀监督员的聘请需求;2、根据区邮管局下达的聘请计划,推荐人选,并按照审批结果,办理聘请手续,建立档案台账;3、督促特邀监督员完成社会监督工作任务,按时收集监督测试表和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区邮管局。同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区邮管局;4、负责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5、指定专人负责与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系,研究、处理特邀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6、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特邀监督员,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意见;7、对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推荐表彰奖励。第五条特邀监督员的权利(一)参加邮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二)获取与邮政社会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邮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解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查处情况;(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特邀监督员的义务(一)学习宣传邮政行业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二)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以个人用邮的方式开展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以及集邮市场的社会监督,征求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邮政管理部门反馈监督信息;(三)认真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按时完成监督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邮政管理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时,应当主动说明;(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秘密;(五)特邀监督员征求邮政用户意见时,应出示证件。第七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社会监督1、邮政营业监督内容包括:邮政局所设置,营业场所的标识、营业时间牌是否齐全,营业时间、开办的业务种类,资费标准、收寄验视制度执行情况,邮筒(箱)的设置、开取时间和频次,机要通信服务情况;2、邮政投递监督内容包括:邮件报刊投递深度、投递频次、投递时限,邮件报刊丢失、损毁情况;3、查询和补偿监督内容包括:邮件查询答复时限,补偿规定落实执行情况。(二)关于快递服务和集邮市场社会监督1、对本地区快递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内容包括:快递服务电话的公布、接通情况,快件收费和收寄验视情况,快递服务时限、服务承诺的落实执行情况,快件丢失、损毁情况,快件查询答复时限,赔偿落实执行情况;2、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本地区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等行为;3、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本地区违法印制和销售假邮资凭证等行为;4、通过来信、来电等多种方式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快递服务和集邮市场,以及其他邮政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方式和要求(一)特邀监督员主要采取分散监督的方式,监督所在地州市(县)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以及集邮市场情况,也可参加由区邮管局或地州市邮管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二)特邀监督员在日常监督中,应以个人用邮、寄发测试邮件、询问了解、实地查看、走访邮政用户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并跟进核实相关企业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三)特邀监督员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邮政管理部门就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以及集邮市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四)特邀监督员要根据监督内容,每月查访邮政局所、快递服务网点,并填写服务质量测试表,邮寄至各地州市邮管局;(五)特邀监督员每月寄发测试邮件,寄件人和收件人要分别填写测试件登记表;每季度末,特邀监督员要将收到的测试件和登记表邮寄至各地州市邮管局,并反馈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以及集邮市场情况综合评价结果;(六)特邀监督员要协助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和调研工作;(七)特邀监督员要妥善保管监督工作证件,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政府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