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表现、影响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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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表现、影响及对策探讨郭跃跃*摘要:在建筑经营活动中由于业主、承包商、监理、以及政府(委托代理)之间知识信息、经营信息、监管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各主体之间的诚信基础受到损害,影响了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治理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信息披露,针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环节,设计完善的机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机会。关键词: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对策古典经济学在对市场机制进行研究时,有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完全信息,因此市场总可以达到一种均衡状态。20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的信息经济学则认为,市场交易双方拥有的市场信息是不完全的,市场不一定总能达到均衡状态,拥有更充足信息的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将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产生“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行为。建筑市场充满了信息,信息在建筑市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影响着人们的信心,决定着市场主体的各项行为和他们在经营活动中的获利程度。由于信息不对称是与市场与生俱来的,加上建筑业自身的技术经济特点,使得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它对建筑经营活动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一、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表现及影响在建筑市场经济行为中,业主和承包商是最主要的两个行为主体,监理、设计、咨询、中介服务者和政府(委托代理)也是建筑市场不可缺少的主体,他们围绕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承接,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承建等业务开展经营活动和进行监管。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是各主体之间知识信息、经营信息、建筑技术和实务、监管信息不对称,由此而造成各主体之间的诚信基础受到损害,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使建筑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面临不确定性风险,影响了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一)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信息不对称表现及影响业主和承包商这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特殊的经济依附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显性的信息不对称博弈。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业主和承包商面对的信息环境是业主十分清楚自己的建造需求,对投标商的信息却了解较少,如承包商的项目技术部人员、项目经理管理水平以及营造能力等信息。而承包商对自身的能力了解较多,对业主的详细营造意图和支付能力了解较少,此时业主处于强势地位。业主依照自己的建设项目营造意图,委托建筑师进行规划和设计图纸、委托招标代理制定招标文件和招标事宜,面临着如何选择、选谁为承包商的问题,思考何种报价可以接受,选择和制定什么样的游戏规则对自己有利。承包商则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资料投标,确定标底,思考如何通过竞争报价既能中标又可以赢得合理利润。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均不知道对方的投标报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承包商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存在着博弈过程。业主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可能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利用招投标过程中自己所占有的信息优势,做出有损于承包商利益的行为。有的业主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大幅*郭跃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2度地压低价格,人为地扭曲了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业主本身并没有足够的资金,而将负担转嫁给承包商,除了要求施工单位交纳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之外一般还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或垫付资金;有的业主隐瞒真实信息,在准建手续不齐全情况下即开工,使施工单位处于被动;甚至有的业主在工程竣工移交后,不支付或拖欠施工单位的剩余工程款,使施工单位的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当业主选择了承包商,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同样存在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承包商比业主更了解自己的建造能力,如工程项目部技术工程师、项目分包企业人员、操作层的劳务分包的人员素质、购进材料的质量、建造方法等项目管理实施情况,此时业主不可能完全掌握承包商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是否有偷工减料行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承包商为了追求更高的工程利润,也可能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而做出与承包合同不符的行为。采取的策略是先设法中标,他们按照业主的心理,做出高质量、低造价的承诺,或者使用暗箱操作手段获得工程的交易合同。他们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使作为投标人的业主很难鉴别其真伪。合同到手后,由于价格过低,承包商采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层层转包,克扣工人工资等方法来降低成本,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预期的要求,甚至将伪劣工程或“豆腐渣工程”交付给业主,使业主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承包商往往会利用业主对一些较小项目的前期勘探、设计等工作通常较粗、资料不完善等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可能新增的项目和工程量采用高报价,使得项目超预算的现象经常出现。(二)政府部门与业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及影响政府是信息资源的最大制造者和拥有者,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占信息资源总量的80%以上在规划和建设领域,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要编制统一的开发建设规划、制定政策和规章,因此政府是信息的制造源,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另外,按照我国现行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在策划、选址、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规划、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都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如土地性质、转让价格、建筑用途、规模、形式、开发方式、何时开发等。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失衡,在政府与社会和开发商之间,很明显政府部门占有信息优势地位,而建设单位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政府部门和业主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由于信息不对称,在编制规划阶段,有时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在项目建设开发阶段,业主首先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搜寻政府的信息,从而掌握建设规划和各种政策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为了获得较好的地段、项目并提高建筑容积率,往往要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以取得土地开发权并使项目获得批准。当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些人员感到权力的存在能带来利益时,就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会出现不利的选择。由于我国许多工程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在我国建筑市场中还存在着政府和“准业主”的委托——代理关系,它是我国特有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由于这种畸形的投资体制,使得真正的投资主体,国家,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和“准业主”之间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以政府和公务员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当代理人(准业主)对顾客(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拥有垄断行为,享有任意决定权,又缺乏道德和责任约束时,腐败活动会不断增加。由于委托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使腐败官员侥幸心理增强,造成我国大中型项目贪污受贿大案要案不断发生。(三)监理单位与业主、施工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表现及影响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业主是委托人,监理单位是代理人。由于监理单位为数众多,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业主只是拥有监理单位的不完全信息,如资质等,而监理单位拥有完全的私人信息,如自身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努力程度)等。因此,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出现了由于信息的不完备而形成的不对称。在这一对矛盾中,业主居于信息劣势地位,而监理单位是信息优势方。业主希望选择高质量的监理单位,因为监理单位如果提供的信息失真,业主方依靠失真的信息进行判断,3可能会作出不利选择,此时监理会包装自己以赢得业主的青睐。选定监理单位后,因为业主不能直接全过程观察监理单位的具体运作,加上工程建设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特别是隐蔽工程,一旦完成转入下道工序,将无法再进行检查和验证,业主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由于监理单位的专业化,对建筑产品的生产制造比较熟悉,但是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技术、能力、主观努力程度、是否选择与委托人目标一致的行动等可能了解不够。在二者之间相对来说,施工单位具有信息优势,而监理单位则属于信息劣势方。由于监理单位与业主、施工单位之间在市场博弈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业主能否实现预期目标,除了施工单位的因素外,还取决于监理单位的努力程度。而在信息刺激机制失灵时,事实上存在着“道德风险”。当业主制定一些规则对监理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的刺激时,监理在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就不会选择与委托人目标一致的行动,从而产生假监理、出钱不监理或监理只签字不监理等现象,造成工程项目工期长、质量低等严重后果。总之,目前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增长和制度转型阶段,市场经济的信息传递机制尚未建立,信息不对称对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它降低了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效率,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合理与充分的利用,导致传统的市场价格失灵,它不仅使交易的双方利益受到损害,更严重的是使社会利益受到了损害。二、降低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影响程度的措施各种经济制度(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和转型经济)下的各类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务市场)中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程度却不相同。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市场培育,法制建设等方面都还有很大差距。与其它行业相比,建筑业是信息不对称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为了避免信息力量对比过于悬殊导致利益分配结构严重失衡的情况,使我国建筑市场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信息劣势方的正当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设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建筑市场的法律环境还不够令人满意,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一方面法律本身存在着不健全等问题,另一方面,在执法领域,执法不严更是对以身试法的人的纵容与鼓励。要降低信息不对称对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的不良影响,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建筑行业法制、法规,通过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章,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并保持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使在市场竞争中讲真话的人不吃亏,让讲假话,投机倒把的人受到约束和惩罚。严格执法,将违法行为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实施惩罚性罚款,加大对在招标中任意压价、转嫁风险的企业、在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以及在监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处罚力度,增加腐败的查处概率,维护信息劣势方的正当权益。建立市场清除机制,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建筑市场,提高违规者违规成本。大力整顿护法队伍,清除利用权利进行牟利的不法分子。(二)针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环节,设计完善的机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机会规范建筑市场的发展,必须从体制上找原因,从制度创新上找出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设计完善的机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机会和可能。为了对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行矫正,我国建筑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不少的办法应对信息不对称,如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设计及合同管理制等,它们对规范市场行为起到了制约作用,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程度。4然而,这些办法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改革建筑企业现行的产权制度,使政府逐渐从建筑行业中退出,使建筑市场各主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并对未来有一个长期和稳定的预期,培育企业信誉,改变其短期行为。政府从经济职能中脱离出来,保持政府的中立地位,使其真正成为市场秩序的保护者。积极推行招投标管理的登记备案制,使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型向间接管理型转变。按照社会化改革的思路,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根据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安全、信誉等数据资料,对投标企业的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作出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从而提高招标、评标效率,保证评标结论的准确、公平和公正。严格选拔评标专家,最好通过执业考试,实行注册上岗,全国联网,同时推行异地网上评标,最大限度减少特定时间和地点信息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有效遏制地方保护及特定时间、地点信息的腐败。加强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人员具有专业上的优势,他们以自身信誉为保证,以信息服务为主要活动内容,是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的重要因素。要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在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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