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导语:上诉状一般是在对一审结果不服时,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启动二审程序的申请。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欢迎参考。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一)原告:※※,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住所地:※※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住所地:※※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平均分割无锡市※※新村90-702室房产;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共同为无锡市※※人家27-124房屋支出费用的一半,计¥108173.6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20250元(自2008年4月至2012年9月,按¥375元/月的标准计算)及房租(2012年10月起至第1项请求中的房产实际分割时止,按¥375元/月的标准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2002年相识,于2003年9月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2005年8月以被告※※的名义购置无锡市新区※※人家27-124房屋一套,同时办理了房屋贷款,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并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2006年初双方又购买了无锡市※※新村90-702房屋一套,登记在二人名下。2008年3月7日,双方不和,遂签署协议一份,明确了无锡市※※新村90-702房屋的处置方案。同时约定原告搬离该房屋,由被告按房租标准750元/月的一半作为对原告持有该房屋一半产权的有偿使用费向原告支付房租。2008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至今未归还。现原被告双方各自组成家庭,故希望能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以维护原告的权益,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二)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电话:186100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电话:18611169##上诉人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6号##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全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当庭口头拒绝上诉人提出的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在被上诉人利用掌握上诉人银行卡和密码的便利,通过银行转帐、刷卡、提取现金等方式,非法占有上诉人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上诉人交易情况,是被上诉人签字提取、转账、消费就足以证明其占有资金情况。在上诉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相关证据,因此在开庭当天通过法院申请了调取相关证据的请求,但被一审法官没有任何理由的口头驳回,这些证据可以调取一审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7条做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做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其中(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分享的“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分享的“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分享的“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但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没有尽到最起码的负责态度,开庭当天,不仅对本案不了解,而且也没有从中立的角度让当事人及代理人充分发表必要的代理意见,对本案应该调查的主要侵权事实,也没有做必要的调查,整个庭审就是敷衍走过场。对本案上诉人客观不能调查的`证据材料,在上诉人要求递交书面申请时,也是用口头的方式当庭驳回,法庭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权事实无法查清。在这种不负责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下,以证据不足做出了错误判决。(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证据材料未作认真审核,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判决。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提交了12组证据,其中证据(1)1、北京银行交易记录2、南京银行交易记录5、交通银行公积金卡6、中国银行交易记录8、北京银行医保卡存折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保管上诉人银行卡的事实并将上诉人银行卡通过消费或取现等方式据为己有;(2)证据4北京银行郁金香卡的交易记录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以彩礼金的形式交给被上诉人并被被上诉人取走的事实;(3)证据3、招商银行工资卡交易记录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替被上诉人还房贷8个月的事实;(4)证据9购物消费单据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给上诉人购买戒指及为被上诉人母亲购买电脑的事实;(5)证据10、证人证言,证据11、婚礼光盘,证据7、录音资料等证明了上诉人母亲给付被上诉人改口费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以及上诉人姐姐及母亲给付被上诉人见面礼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上述侵占上诉人巨额资金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在被上诉人极其无赖的否认下,上诉人当庭提出申请法院调取上述所有银行的签字交易记录,但遭到一审法官极不负责的口头拒绝,这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占事实无法查清。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认真核查本案证据材料,没有做必要的法庭调查的情况下,就极其不负责任地做出了错字百出,语句不通的违法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做出公正改判,否则,上诉人必将向所有司法部门和国家机关申诉到底。此致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