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质量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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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改进会计信息质量改进1摘要: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审查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来监督董事、经理对股东大会提出措施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对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监督职能,监事会履行职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本文通过统计数据说明了当前我国监事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制约影响,从监事会的设置、人员构成、监事文化程度、监事的激励及惩戒措施和监事会会议次数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关键词:监事会会计信息质量改进一、引言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就在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经理人必须定期向股东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以此作为对经理人经营才能和经营努力的间接衡量。因此,财务报告的质量即会计信息质量是至关重要的。谢德仁(1997)曾基于交易成本分析指出,现代企业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范式是:由政府来行使通用会计规则制定权,由经理人来行使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经理人享有和行使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意味着财务报告是在经理人领导下编制,而经理人本身又处于在签约后的信息优势地位,存在一定的机会主义行为趋势,容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或会计信息。这就要求有一个独立于经理人的第三方,对经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其提供的财务报告或会计信息进行评价,并不行使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这个监督机构的人员应由股东直接选择,且能够反映和维护股东的意愿。监事会即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从监事会的性质来看,监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监督机构,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从监事会的权力结构来看,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是代出资者行使监督权的主体。从监事会的地位和特征来看,监事会是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的集体监督机构。而监事会这种职能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审查来实施的。会计信息是委托人观察代理人的一个“窗口”,通过它可以判断代理人执行契约的过程和结果。因此监事会作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图1),在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二、文献综述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监事会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进行了一些研究。刘立国(2003)对公司结构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监事会的规模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薛祖云(2004)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某些重要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分析后发现,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在监督公司财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提出监事会会议频率、监事的数量和比例、监事会规模等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呈显著相关,而名誉监事等却未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产生影响。彭云(2005)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发现,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所有者缺位,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监事会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监事会的确会影响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研究主要是针对监事会的会议频率、规模来进行研究,对监事会特征描述不够全面。本文增加了监事会特征,主要通过对监督事会的人员构成、监事文化程度、监事持股等近期数据进行统计,指出目前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如何加强监事会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三、监事会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制约分析(一)监事会的设置方式导致其独立性受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是设立在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平行,其人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的股东,有的同时也是董事会董事,那么董事会实际上对监事会的人员选择具有决定权,一旦遇到监事与董事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就可能撤换监事。另一方面,由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监事一般情况下来自中层干部或工会工作人员,监事得到资料是通过列席董事会、阅读董事会报告及询问董事、管理层等间接方式获得信息,与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最新公司状况资料的董事与经理层相比,其直接获得信息来源的比例明显偏低。加之一些经理与部门负责人不愿与监事会配合,不主动接受财务检查,其得到的信息远远少于董事和经理层,不利于监事会进行有效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二)监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从总体上看,监事会的规模平均为4.6人,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3人。另外我国公司监事的产生除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来源于企业内部并主要出自管理层意志。董事会成员及经理层与监事都来自一个单位,在原本存在的上下属关系前提下处于下属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属的公司决策者行使监督权,否则可能面临失去其监事资格以及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虽然依公司法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命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实质上监事的提名和最终当选完全有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决定,股东大会只是履行选举程序而已。南开大学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73.4%的监事来自公司内部,且政工干部和工会代表两项合计占监事成员的60.82%,有的公司甚至将监事会变成分流富余人员和安置临退人员的渠道。有些企业的监事由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声望的学者或专家担任,但由于这些专家大多十分繁忙,并不完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的几乎成为一种“摆设”,没有发挥作用。这样,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不能保持独立便无法担当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不利于企业内外部监督力量的均衡,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三)监事文化程度低、职权偏小且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从构成人员来看,董事、监事、经理层相比较,监事具有的文化水平最低(表1),其中本科生和大专生占监事会成员总人数的比例高达50.5%和20.1%,远超出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比例。另外从《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看,监事会并不拥有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利,监事会虽然有权监督公司董事和经理的行为,但监事会以什么方法、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监督,以及监事会决议产生什么样的效力,都没有规定。且未规定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人员的监督,这样便缺乏对公司财务检查的其体实施方式的规定,监事会就不能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审计。董事长作为公司唯一的法定代表人,除非得到其授权,监事会并没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难以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四)缺乏对监事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出资者的利益就是监事的激励要素。然而大多数公司中,监事的报酬要远远低于经理层,股权激励也不针对监事,监事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又无相应保障。且监事的报酬和监督费用的申领控制权掌握在经理层手中。同时从(表2)可以看出,监事的持股额比其他公司高层要低,因此其对公司业绩、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就会不关心。在此利益格局下,监事缺乏工作积极性,即使发现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视而不见,于是“监事不监事”便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公司法》对监事缺乏激励的同时,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监事疏于监督,致使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监事个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受到何种处罚,也未详细规定,监事职能难以有效发挥,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五)监事会开展活动次数少美国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企业研究所教授科利等指出:“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工作的中心内容。”监事会会议自然也是监事会工作的中心内容。从(表3)可以看出,董事会平均召开会议的次数和平均每年开会次数都远远超过监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多少说明了其开展工作的情况,这反映出监事会职能有效发挥的程度比董事会差,不利于实施监督职能,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多,且职能有所交叉。如目前上市公司除了设置监事会,还要求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功能上的交叉或重叠见(表4),职能的重叠会导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多人监督实为无人监督,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工作的失误。四、基于监事会视角的会计信息质量管理(一)改变监事会机构设置,适度扩大监事会权力规模纵观目前世界上的监事会模式,德国与我国的情况比较相似,因此我国可多借鉴德国的模式。德国监事会机构设置模式是以“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利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框架。在这种制度下,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领导机构,分别代表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监事会和董事会人员不能交叉兼职。这种三权均衡配置相互制约的领导机构,在组织形式上和人员构成上,都实现了监督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议。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_董事会为下位机关,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这种模式下,监事会享有最强的独立性,能够更好地执行监督职能,因此我国可考虑采用这种模式。同时,应该扩大监事会的权力规模。首先是业务监督权,应将业务监督权和财务监督权明确归为监事会权力。其次是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仍然在董事手中,为了避免因董事阻扰而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情况的发生,应赋予监事会这项权力。再次是赋予监事单独行使职权的权力,特别是对于职工代表监事,这项规定可以让他们及时发现问题所在,及时行使监事权力。最后是赋予监事会特定条件下的公司法人代表权,《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无权代表公司,但如果公司与董事长作交易时或者董事和经理侵害了公司利益,需要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时董事长拒绝诉讼的情况可能发生,因此应赋予监事会特定条件下的公司法人代表权。(二)完善监事会人员构成比率,保障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在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原则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完全受控于股东会。虽然监事会是出于维护股东权利而建立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需要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样需要得到保障,因此在监事会的组成上,应由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中小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组成,这样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问题,这需要在法律、法规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事实上,监事由董事、经理等以外的其他人担任,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独立性。同时,为了使职工监事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就一定要消除一切不利于其行使职权的因素。职工监事行使监督职权的障碍主要来自于相对董事和经理层的从属关系。虽然改变这种关系是不现实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保障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不受董事和经理层的威胁。首先,职工监事离任之后三年内没有经过职工民主机构的同意不能被解聘或更换工作岗位。其次,没有经过职工民主机构的同意,职工监事在任期间和离任之后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最后,职工监事在任期间,没有经过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能被开除或更换工作岗位。以上几条可以防止董事和经理层的报复行为,消除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后顾之忧,同时也防止职工监事因被腐蚀而放弃监督职责。这样,职工监事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就能积极行使监督权、维护职工利益。(三)增强监事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权范围根据公司法,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等。因此,股东大会在选派监事时一定要考虑监事的胜任能力,同时应加强监事的后续教育,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事的胜任能力和后续教育作出明确的规定。另外,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事会以什么方法、通过什么途径监督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以及监事会决议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四)鼓励监事会成员持股,完善对监事的激励制度由于对监事的激励制度不完善导致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给予监事一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将监事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起来,使其有足够的积极性从事监督工作。此外,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所必须的费用,公司必须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避免受到经理层的干预。(五)推行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是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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