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答辩状样例精编导语:有时候家庭不合,产生纠纷。可以准备答辩状进行答辩。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家庭纠纷答辩状样例精编”,欢迎参考。家庭纠纷答辩状范文精编(一)答辩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人,住身份证号:,电话:被答辩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电话:.被告何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电话:第三人XX,男,年与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电话:答辩人诉被答辩人纠纷一案,被告不服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2、关于答辩人问题就此而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酌情作出决定,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也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那么如何判定法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呢?根据法学界的普遍观点,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定:(1)严格依法裁量。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已有的证据法规则审查和运用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已有的法律原则对此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如果违背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为滥用权力。如果法官不能从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出发,片面、机械地适用法律,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2)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具体地就是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所以,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应追求法律效果,又应追求社会效果。(3)必须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对该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此时只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4)依据合乎情理原则裁量。合乎情理就是指“不任性、不个人化和不(狭义上的)政治化”。因此,法院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应给大众合理的正义期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应让大众知道他们是在主持正义,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大众知道并能合理地期待他们会主持正义,会就争议的事项作出合理的裁决。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的拆迁房屋使用土地的状况、建设过程中各方的贡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实际,特别是考虑到作为子女的'被答辩人不但不尽子女义务赡养答辩人,为了达到独占家产的目的,伙同第三人将答辩人赶出家门,至今答辩人仍居无定所、食不果腹,一审法院在综合上述具体实际的情况下,为保证答辩人的基本生存,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答辩人享有拆迁利益的20%的裁量结果公正公平,非过度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相反,该结果对于遗弃老人、企图独占家产的一些社会现象起到了更好的威慑作为,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二、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为物权确权之诉,诉讼的标的为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也即物权确认之请求权。依照物权法理,物权是对客体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恢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得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从时效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讲,妨害物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则该项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制度。退一万步讲,本案即使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一审被答辩人一方未主动提出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过程中,被答辩人人并未就答辩人的诉请提出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现被答辩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上诉,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三、关于《协议书》是否成立的问题前已述及,“协议书”系伪造,第三人作为协议一方的重要人员,庭审中口口声声称如协议所载,款已付清,但是对自己是否签字,协议内容等均不清楚。伪造的协议依法自然不能够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顶多是一方单方的意愿,谈不上对相对有约束力,更谈不上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形成。按照被答辩人的说法,凡在民事案件中,一方可以随意伪造合同或者是协议提交法院作为证据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只要该伪造的协议或者是合同没有被确认无效或者是撤销,一律作为证据使用,可谓滑稽之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部驳回。答辩人:某某X年X月X日家庭纠纷答辩状范文精编(二)答辩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生,无业,现住市某某区某室。被答辩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县某某乡某某村。被答辩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公司职员,现住市某某区槐安西路111号室。针对被答辩人张某的起诉,答辩人答辩如下:。三、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上述房产由于登记在答辩人与张某辉名下,属两人共同共有财产。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张某江在里面出资,也应属对答辩人与张某辉二人的赠与。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结婚后男方出钱买房的习俗。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某江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此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答辩人:王某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