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民事裁定上诉状范例导语: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经典民事裁定上诉状范例”,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经典的上诉状范文篇1上诉人一:张××,男,台湾居民,19××年××月××日出生,现住台南县,身份证号码:S××,台胞证号码:××(B),原为东莞市××厂合伙人,电话:××××上诉人二: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广东省××市××镇××号被上诉人一: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广东省××市××镇××号,原为东莞市××厂合伙人。被上诉人二: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广东省××市××镇××号被上诉人三: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广东省××市××镇××号,原为东莞市××厂挂名业主。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20××)东一法刑裁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追究被上诉人刑事责任;2、责令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一、二和三连带偿付上诉人一和上诉人二经济损失500万元。上诉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自诉人××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及偷税罪”这一认定没有提供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的焦点:被上诉人对所涉资产的处理。本案中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一于20××年××月以被上诉人三名义(原为厂长)合伙创办东莞市××厂,2006年6月上诉人二以新合伙人身份加入××厂,2007年6月起由被上诉人一之妻负责财务管理。但由于二上诉人均居住在台湾,因此××厂事务的管理以及资金账簿均由被上诉人一经手。那么被上诉人一对于××厂资产处理是否在其权限范围之内,是本案认定被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1、被上诉人一在未经二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设LED光电厂牟利,并无法提供该厂独立的财务资料是间接对公司资产的侵占,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因资金账簿都是被告一之妻以电子邮件方式交给××人过目。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送的账单来看,并未显示LED光电厂的'财务报表。待二上诉人来厂察看,被上诉人亦不能对私设LED光电厂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有2008年10月8日被上诉人一向二上诉人签订的《切结书》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而认定被上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是有据可循的。2、从三被上诉人提供给二上诉人的账簿和记录凭证显示产品的大量生产与出售,企业却连连亏损,这是及不正常的。在二被告要求被上诉人作出合理解释时,被上诉人有意推诿。一方面妨碍二上诉人知情权的实现,构成对二上诉人的欺骗。另一方面,三被上诉人以前述账簿和记录作为纳税依据,对于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亦是一种挑战,该行为构成诈骗罪与偷税漏税罪。3、在三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账单中,明确列出“国税人员来看厂,厂长封红包2000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一审裁定认为:“东莞市公安局已作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属经济纠纷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决定书”的认定亦为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虽然行贿罪不属于自诉的范畴,但认定该案没有犯罪事实是错误的。二、一审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这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自诉的构成要件为:1、自诉人有证据(而不是有充分的证据或确实的证明被告人有侵犯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只规定有证据,而不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说明国家已经考虑到当事人不像公安局、检察院有强制力,因而只要求有证据而不要求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目的是希望通过开庭审理,查明真相。因而一审未经审判即要求自诉人直接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以便一审不经开庭就判决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想法是违法法律规定的。2、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包括不认为是犯罪和有轻微犯罪不追究均属此范畴)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两种:①公安局和检察院认为有轻微犯罪而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②公安局和检察院认为不是犯罪因而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因此,一审的观点是违反法律原意的。况自诉人已提供被告人切结书(相当于认错书),及被告方发送的近两本书那么厚的电子邮件,可以说比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充分的证据,但一审却不经开庭审理、主观臆断、官僚主义地认定被告方不构成犯罪,万一经过开庭,被告方认可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这不成了天大的笑话?!此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0一一年月日经典的上诉状范文篇2上诉人:尹宝光,女。上诉人尹宝光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裁字第9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尹宝光上诉称,上诉人与漯河市城区卷烟分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起诉要求的是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被强制内退后,因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减少以及工作年限是否达到内退条件等事项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原裁定认为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宝光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其诉求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左昊审判员昝玉成审判员权青发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