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应该怎么写才规范,下面是关于劳动仲裁调解书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劳动仲裁调解书1申请人:住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委托代理人:案由及处理过程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员:书记员:年月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2申请人刘满华,女,19xx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金钩村9组。委托代理人王勋庆,男,19xx年9月24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竹市居委会1组。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蓉,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龙莉元,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组长。案由: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申请人刘满华与被申请人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一案,20xx年2月21日经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属违法解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赔偿金。现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争议请求本会调解。经本会主持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方依法、自愿、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2.4元给申请人刘满华。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被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仲裁调解书3申请人:船舶所有人________的代理_______(以下简称船方),就船方与被诉人租船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租方)因“康卡·雷索卢特”轮在阿根廷布兰卡港装载小麦所产生的空舱费发生争议,根据双方于200x年x月x日在美国新泽西州利保签订的“康卡·雷索卢特”轮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赔偿2555公吨的空舱费65535.75美元,并加计利息。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本会主席受船方和租方的委托,分别指定邵______和高_______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____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一、案情-“康”轮按租船公司规定起租后,根据租方的安排于200___年1月12日抵达第一装货港阿根廷的比利亚孔新蒂图西翁港,船长书面提出要求装载33750长吨,伸缩300长吨,使船舶的海水吃水达到34英尺6英寸。“康”轮在该港装载20145公吨后,于200___年___月___日抵达第二个装货港布兰卡港。___月___日租方代理书面通知船长;根据布兰卡港务当局的通知,布兰卡5/6号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同日,“康”轮船长答复租方代理,仍然要求装载33750长吨,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即在布兰卡港再装14145公吨。根据装货记录,“康”轮在布兰卡港实际装载11575公吨。根据船舶吃水检验报告,“康”轮装货完毕后的平均吃水为32英尺9.3英寸,如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尚应加装35巧长吨,即2555公吨。船方根据该报告向租方索赔2555公吨的空舱费。船方认为,布兰卡港水深下降并非涉及所有泊位,根据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租方有权选择布兰卡港的第二或第三个泊位,也可以在开敞码头或在锚地用驳船装货,但租方并未这样做,也没有采取其他方法装足租船合同规定的34英尺6英寸的吃水或船长,根据租船合同要求的数量,因此租方违背租船合同的规定,应当支付空舱费。船方应当保证所指定的装卸泊位具备适当的条件。租方提出,布兰卡港装粮泊位只有5/6号和7/8号。5/6号因挖泥,最大吃水为33英尺,不能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7/8号泊位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但仅限于船长200米以内的船舶可以靠泊,而“康”轮全长203米,不可能靠7/8泊位。再说当时在布兰卡港还没有加载装置,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装足货物。因此租方认为产生空舱的`原因纯属港口水深临时下降造成,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租方不应负责。二、仲裁庭的初步意见租船合同第二条规定:船舶在到达蒙特维的亚或阿根廷布兰卡南的一个港口后,按照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指示在________港口受载整船的散装重粮和/或大豆和/或高粱。最后或唯一的装港如是布兰卡港则装载34000公吨,’如是布宜诺斯艾利斯则装载30000公吨,均伸缩5%,由船方选择。第三条规定:……发货人实际备妥可开装时,船长应以书面声明可以安全受载的数量。……第四条规定:最后装港如果是布兰卡港,运费公吨25.65美元,布兰卡港的海水水深是34英尺6英寸。布兰卡港是租船合同规定的供选择的两个最后装货港之一。“康”轮船长要求在该港装足33750长吨,是符合租船合同规定的。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康”轮在布兰卡港唯一可以装货的5/6号泊船的水深可以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和船长提出的装货数量。但由于200x年x月x日布兰卡港务局因挖泥宣布该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致使“康”轮不能按原定安排装货。这是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也是双方所不能控制的。租方并已证明,布兰卡港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的7/8号泊位,“康”轮因超过允许的长度而不能停靠,而且也没有在商业上可行的其他措施可以满足“康”轮的装货数量的要求。在上述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本案租船合同订立以后装货港水深变化的风险由谁负担的问题,合同并无规定,也不存在公认的、明确的国际惯例。三、调整结果仲裁庭根据《仲裁程序暂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一致接受了仲裁庭提出的下列调解建议:(一)租方支付船长原索赔空舱费金额的50%,即32767.88美元;(二)租方支付船方自200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0___年___月___日为止的利息(按年息7%计算)10130.76美元;(三)上述两项的总额为42898.64美元,租方于___年6月30日以前付清。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开支共_______美元,由租方和船方各负担___美元。海事仲裁委员会___年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