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离婚的答辩状范例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被告也要提交相应的答辩状。离婚答辩状分为同意离婚答辩状和不同意离婚答辩状。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同意离婚的答辩状范例”,一起看看怎么写同意离婚的答辩状吧。同意离婚的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闫xx,女,汉族,19xx年12月8日出生,现住xx村76号。被答辩人;王x,男,汉族,19xx年1月13日出生,系平媒一矿机电五队职工,住xx工人村39号楼48号。答辩人闫xx就被答辩人王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同意离婚。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大我近六岁,个子又不高,长相又不帅,工资虽不高但工作很稳定,还有他父母给的住房。相识后他对我非常体贴关爱,我被他一时而短暂的爱冲昏了头脑,导致未婚先育。结婚时,他家给我家八千元全部买了我们用的家电之类,我娘家陪嫁一万元给他还账。婚宴红包给付婚桌钱所剩无几。婚后生育儿子王胤权不到一个月,公公出车祸死亡,获得赔偿二十多万元。他自认为成了有钱人,开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后经常横挑鼻子竖挑眼。有一次,他说给我五万元,要我同意离婚走人,我为了孩子没有同意。而后他就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逼我离婚。其中最严重的两次是,2012年2月9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疗,2012年5月22日被打后,经我娘家人劝说,他保证不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喝酒打骂人,钱财交妻子保管,否则导致离婚愿赔十万元。2013年1月5日,因一点小事,不仅发生口角,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为了保命被迫回娘家。临近春节,他不但不来接我,打电话问他咋办?他说起诉离婚。开庭前,突然打电话说不离了,又保证不再重犯,并拿他爸妈的房产作承诺担保。知觉告诉我,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结婚,他才回来故伎重演。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殴打伤透了心,保证承诺、房产担保对我已经不灵了。我心已决同意离婚,如果他撤诉,我就再起诉。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互有给付,折抵后答辩人无需给付儿子抚养费。1、离婚系被答辩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系导致离婚的.过错方,答辩人有2012年5月22日被答辩人的保证和2012年2月9日医院检查治疗报告单作证。被答辩人违背承诺,应承担十万元赔偿费。2、被答辩人应将两万四千元归还于我,其中结婚陪嫁一万,生孩子娘家送去一万四千元。3、答辩人生完孩子,就疾病缠身,再加上被答辩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答辩人身体虚弱,一直以来由其娘家供养并给予治疗,被答辩人不管不问。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故答辩人请求判决被答辩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两万元。以上被答辩人应给付答辩人十四万四千元,答辩人应给付儿子抚养费16年×12月/年×300元/月=57600元,双方折抵,答辩人无需给付被答辩人儿子抚养费。综上所诉,被答辩人起诉离婚一案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在外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是真,被答辩人家庭暴力是真,答辩人被迫逃回娘家是真,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存在严重的过错。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让年幼的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及因家庭暴力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摧残。请求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儿童妇女为原则的法律法规给出满意的判决。此致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闫xx20xx年x月x日同意离婚的答辩状范文2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此致大理市人民法院答辩人:XXX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