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读与劳工职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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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工讀與勞工職場權益報告人蘇宏文律師一、求職面試階段:職場陷阱面面觀當求職者翻開各式徵才廣告,面對五花八門的誘人或曖昧文字,您知道它們背後可能隱藏的職場風險嗎?例如以「某大企業」或「績優廠商」名義徵才,但卻未明確標示企業名稱,或應徵方式僅有電話而無詳細地址,或僅刊登郵政信箱號碼,此時求職者均應提高警覺,審慎查證,勿貿然應徵。又例如以「高薪免經驗」為訴求的徵才廣告,求職者亦應瞭解究竟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為何,以免吃虧上當。若徵才廣告內容是以「儲備幹部」、「高階主管」等職稱為訴求,惟任用條件卻又極其寬廣,或甚至免學經歷即可擔任者,此時求職者切勿只顧盲目追求美麗頭銜而迷失方向,而應確實瞭解徵才企業的經營型態及工作內容,以免遭受損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基於協助求職者認識有問題的工作或公司,避免求職受害,以下「謀職教戰守則」可供參考:一、求職時要求先購買產品或材料費。二、求職時要求先繳交報名費、工作保證金、訓練費或拍照費等。三、求職時要求繳意外險保費。四、連續數週或數月刊登徵人廣告。五、提供待遇豐厚、工作輕鬆、純內勤、免經驗、可借貸。六、沒有載明公司名稱及地址,僅留電話、聯絡人、郵政信箱或手機號碼。二、提供勞務階段:學生工讀與勞工職場權利與義務(一)簽訂「工讀契約」應注意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滿二十歲之大學學生因工讀而與雇主簽訂工讀契約,工讀契約於簽訂時須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未滿二十歲之大學學生因尚未成年,屬於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參看)。茲舉司法實務個案一則參照:上訴人主張其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模特兒培訓合約,並交付學費七千五百元,惟因其於訂約時年僅十九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嗣其法定代理人知悉上情後即於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所訂立之系爭合約之事實,既為兩造所不爭,復有戶2籍謄本、模特兒培訓合約書、訓練課程收據、臺北古亭郵局第八○六號存證信函各一件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而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著有明文,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既因其知識尚未發達,思慮未盡週詳,法律為保護其利益,乃規定限制行為能力與他人訂立契約時,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否則所訂契約,應為無效,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之系爭合約,既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事後不予承認,且於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表明其不同意上訴人所訂立之系爭合約,併請求被上訴人退回已繳之學費,則兩造所訂契約,應屬無效,且於法律上自始確定的不生效力,亦無從因其他情事而使該無效之法律行為回復效力,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合約無效,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收之學費七千五百元,即非無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一二一號民事判決參看)。(二)工讀時應注意相關勞動法律規範學生工讀時,應注意提供勞務的對象,是否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範圍,若是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則工讀學生之各項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延長工時、休假、例假、請假、產假、職業災害補償等,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均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目前台灣幾乎所有行業皆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如欲確定進入之事業單位,其所屬行業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請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查詢。與勞動條件有關之權利如下:(1)工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為每月15840元,每日528元,每小時66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至於加班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二小時部分,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給付。」(違反主管機關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參看。),以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2)工作時間︰學生工讀之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3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3)休息、休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動基準法於第三十六條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稱之為例假,於第三十七條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稱之為休假日,將例假與休假日分別規定,而同法第三十九條中段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既明文規定以休假日為限,自不及於例假日。是雇主縱經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亦不得於例假日命其工作。(4)請假︰學生工讀期間,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之權利。(5)職業災害補償︰學生工讀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不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可參照辦理。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殘障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族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6)女工︰年滿十六歲以上女性工讀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服務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者,得於深夜工作者外,原則上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其他有關女性之特別保護規定,亦有其適用。與職工福利有關之權利如下:(1)凡公、民營之工廠或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例4規定之比率繳交職工福利金,並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章程享受各項福利措施。(2)若機關或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者,得從其福利辦法於簽約中明定之。與勞工保險有關之權利如下:(1)勞工保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於五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工讀生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2)就業保險:就業保險法第五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3)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係屬社會保險,必須強制投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符合第十條規定(投保資格)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權利如下:(1)學生工讀之場所,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之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之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可能遭遇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亦應事前考慮學生體能,適當配置工作。學生工讀時應盡之義務:(1)遵守工作規則義務: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於事業場所揭示。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除此之外,勞工有遵守工作規則內容之義務。5(2)繳納職工福利金義務: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於每月薪津內扣繳百分之○‧五作為職工福利金。(3)繳納勞工保險費義務:工讀生除有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之義務外,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普通事故保險費勞工負擔20%、就業保險費勞工負擔20%、全民健康保險勞工負擔30%)。(4)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義務:勞工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接受體格、健康檢查、安衛教育訓練之義務,以及切實遵守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義務。勞動契約書(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青少年打工契約範本)立勞動契約書人:○○○公司(以下稱甲方)、○○○(以下稱乙方)茲就僱傭事宜,雙方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壹、契約期間:一、甲方自○○年○月○日起雇用乙方工作,乙方應於當日到職。二、勞動契約存續中,一方如欲終止本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於○○日前預告他方。三、試用期間為○日,自到職日起算至○年○月○日止,雙方權利義務不因試用期間而有不同。貳、工作項目:一、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從事下列各項工作:(一)○○○○○○○(二)○○○○○○○二、甲方若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工作項目及內容,如有違反,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三、甲方如經乙方同意,增加第一項工作內容,應予乙方為薪資上之調整。參、工作地點:一、乙方於下列○○地點提供勞務,擔任契約所訂工作。二、甲方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如確有調動乙方工作之必要,應經乙方同意,並不得違反本契約內容,對乙方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乙方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調動地點過遠,甲方應增加交通津貼及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肆、工作時間:一、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小時(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為八小時),繼續工作四小時,休息三十分鐘。二、甲方因業務需要,得徵求乙方同意,繼續延長其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註:特殊行業之每日總工時可達十二小時,但為兼顧青少年身心健康,本範例以十小時為限)。三、甲方依前項之規定,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6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四、甲方非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或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並經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不得使乙方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五、工作時間如跨越用餐時間,應予適當時間用餐。六、甲方不得限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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