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优选【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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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优选【最新4篇】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以下是网友精心分享的“仲裁申请书优选【最新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学习下载。仲裁申请书【第一篇】申请人____对____年___月___日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出的仲裁申请,现提出撤回。撤回仲裁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注: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申请人: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仲裁申请书【第二篇】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不予执行事项: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XX)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主张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10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3-10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可见,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二、申请人有义务代扣代缴641.34万元发票的税款。根据双方约定第五条:“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此前,申请人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641.34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须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三、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义务,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申请人先后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XX年4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给被申请人。付款中共有651.94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申请人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XX年11月7日、XX年7月7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XX)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扣划工程款20xx元付给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因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经协商暂未扣划。XX年5月24日,本案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再次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XX)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直接扣划申请人工程款26XX元给付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也无法直接支付工程款。五、申请人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1、被申请人主张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条件,因该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有权不付,同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条的因素,申请人也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3、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综上,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XX)裁字第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仲裁申请书【第三篇】申请人:住址地: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址地: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0年12月3日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事实与理由:xxx0年1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该合同第12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1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12.2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古县)。”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为此,请求贵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x5年2月20日仲裁申请书【第四篇】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电话***:身份证编号:***汉族,住****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面积差异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支付房屋面积差异的款项***元。前述款项利息***元。2、本案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小区第*幢*楼*号商品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19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买房过户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其参照标准为***㎡,如有误差按单价****元/㎡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元,**年**月**日,被申请人逾期一年零13天才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参照标准误差1.26平方米。****年**月**日申请人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与合同约定逾期700天),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违约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标准不符,违约致使申请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以及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因此,被申请人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元;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元;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应退还的价款****元,以及前述三笔价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元。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之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XXX日期: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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