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指南一、提交材料: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建设委员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二份,注意填表说明的要求)。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须股东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4.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具体要求:(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①应全部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经理应取得企业经理岗位证书);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会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③企业主要人员(物业经理、财会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等)的任职要明确;④岗位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现申报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提供有关商调手续;(2)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盖章;(3)提交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本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登记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7.有物业管理项目的,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注意事项:(1)所有复印件均要交验原件,申办单位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与原件相符”、日期,并加盖公章;(2)原件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不能提交圆珠笔书写件、复写件、复印件、涂改件、粘贴件等。二、承诺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三、有关规定1、企业发生分立、合并,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以及遗失资质证书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2、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内,企业未能承接到物业管理项目,则其资质失效;如果企业承接了物业管理项目,则可按规定申请核定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3、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四、联系方式窗口电话:2628956、2625772办证地址:潭中东路柳州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二楼东面200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