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申请事项(在相应事项后打√)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证编码项目名称计划立项批文编号立项规模项目地点土地合同(用地批复)编号注(1)设计单位及勘查设计证书编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注1)扩初(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注2)申请事项□新建工程□扩建、改建工程□临时建设工程□变更□遗失补发□延期一、项目情况摘要(请按工程类型填写相应栏目)道路工程道路等级位置坐标里程(米)路面结构道路宽度(米)绿化带宽度工程投资(万元)起点终点左右X-Y-X-Y-地道、天桥工程地道(天桥)型式通道主体位置坐标净空(米)净宽(米)出入口数(个)工程投资(万元)起点终点X-Y-X-Y-立交、桥梁工程立交型式通道主体位置坐标总长度(米)桥梁结构占地面积(平方米)绿化面积(平方米)工程投资(万元)起点(或交叉路名之一)终点(或交叉路名之二)路口道路名称路口位置坐标荷载等级路口宽度(米)路缘半径(米)路中路口X-Y-X-Y-市政管线工程管线名称起点位置终点位置总长度管径或端面尺寸(MM)管材或断面结构工程投资(万元)市政设施(注3)工程总规模工程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工程投资(万元)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申请单位(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注:1、除路口工程外,其它工程该栏内容没有时可不填。2、栏内容方案报建时不填;路口项目不填。3、以建筑物为主的市政设施工程,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业务申请材料指引申请材料说明:以下材料为申请许可或变更事项必须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人)还应按所申请事项(详见相应事项栏)提供相应材料;1、申请书(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行政许可与变更申请材料(一)市政工程方案设计1、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2、属政府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3、涉及环保、文物保护、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4、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原件各3份);5、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6、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7、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1、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2、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且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3、相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4、扩初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5、设计方案、有关图纸(原件各3份)及电子文件(原件1份);6、《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1、《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2、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3、涉及消防、环保、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4、《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5、《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6、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7、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8、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资格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勘察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9、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0、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且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填写说明: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