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努力培养职业道德素质与主业法律素质,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掌握道德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将为今后成家立业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职业是人们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而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1.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它所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是由“责、权、利”三大要素组成。“责”,是每种职业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责;“权”,是每种职业都享受着一定的社会权力;“利”,是每种职业都体现出一定的利益关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职业劳动既是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渠道,同时又是个人获取生活资料、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职业道德是以“责、权、利”三者的统一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就是职业道德的理论基础。每个职业岗位的人都应该树立这样一个观念:尽职尽责才有利,利在职中,利在责中。2.职业道德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多样性历史的继承性明确的规范性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3.办事公道办事公道,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4.服务群众服务群众,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是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它更多地表现为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具有强制性。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适用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适合国家公务员的《公务员法》;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执业医师法》、《教师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等。1.劳动法劳动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广义的劳动法还包括: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⑵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⑶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⑷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2.《公务员法》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它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⑵监督约束于激励保障并重;⑶任人唯贤、德才兼备;⑷分类管理和效能。3.《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执业医师法》中规定的医师的权利:⑴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⑵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⑷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⑸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⑹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⑺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医师的道德义务: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⑵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⑶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⑷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⑸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在第24、26、27、28、29条中还规定了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患者交代病情时避免引起对患者的精神压力、产生不利的后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当利益,遇有灾情、疫情等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等义务。4.依法处理职业活动中的纠纷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申诉、控告、仲裁、诉讼。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1.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2.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3.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第二节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的就业牵涉本人和千家万户的利益,牵涉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大学生的择业和创业应当适合时代的需要,既要追求自己的职业理想,更要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1.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一是需要就业的人员多;二是就业机制不完善;三是就业观念有待更新。2.国家就业政策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1.择业与创业择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的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过程;创业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2.择业与创业的思路择业与创业虽然强调发挥个人的主动性,但也不完全是个人随心所欲、纯粹由自己的兴趣和意愿所决定的。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职业生活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个人的选择应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第一,服从社会需要,既考虑个人兴趣和意愿,又考虑社会需求;第二,有发展的眼光,既看当前,又着眼未来;第三,辩证看待环境的好与坏,不从众赶时髦,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第四,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和实事干起。3.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有敢于创业的勇气;提高创业的能力。三、在实践中锻炼成才1.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做好吃苦的准备,甚至有时需要“自找苦吃”;做好遭受挫折的准备;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一条重要途径是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关键是把个人成才的主观愿望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机结合起来。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爱情是人生的重要内容,爱情在人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摆正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理性地处理好爱情与学业的关系、爱情与成才的关系,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一、爱情与人生青年大学生应该把爱情摆在什么位置上?在恋爱和婚姻问题上把握什么道德和法律准则?如何处理好恋爱中遇到的困惑?怎样才能获得美好的爱情?1.爱情的本质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物质基础的共同生活理想;是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渴望与对方结成终身伴侣的强烈、稳定、专一的情感。性爱、理想、责任是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性爱是爱情区别于其他情感的显著标志;理想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责任是爱情的“试金石”和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2.爱情的特征㈠双向性和对等性;㈡排他性和专一性;㈢强烈性和持久性。二、大学生的恋爱1.摆正爱情与学业的关系大学时期是人生的黄金时期;大学时期也是容易产生爱情的时期。学习知识第一,提高素质第一,培育能力第一。这是大学生处理爱情与学业关系的准则。2.大学生应当如何对待爱情当我们认为“爱神”降临的时候或自以为寻找到今生“挚爱”的时候,应该冷静的思考:这是真正的爱情?还是一般的好感?是理智地选择?还是一时的冲动?正确选择恋爱时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恋爱的盲目性,对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有利。总的原则是不宜过早,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一般来说,恋爱时机的成熟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生理、心理都比较成熟,情绪相对稳定,有一定的意志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人生观基本形成,确立了一定的人生目的和理想,把握了相对客观、理性的择偶标准;*对自我、他人和社会有客观的认识,恋爱是建立在承担责任和较为现实的基础之上;*对爱情的本质有了较成熟的认识和把握,能够处理好爱情生活的一些复杂问题。不能误把友情当爱情不能摆错爱情的位置不能功利化地对待爱情不能只重过程不计后果如果爱情已经来临,也不必惊慌失措,顺其自然,保持理智;如果大学期间爱情没有降临,也不是坏事,更没有必要心神不定、自卑消沉。三、恋爱中的道德1.尊重人格平等2.自觉承担责任3.文明相亲相爱四、婚姻家庭道德法律规范1.婚姻和家庭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婚姻是指有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其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家庭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受到上层建筑的影响和制约。2.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3.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结婚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有三: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证离婚自由,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