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汇聚【最新4篇】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劳动合同汇聚【最新4篇】”,欢迎学习下载与收藏。劳动合同【第一篇】甲方:地址: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村,居住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1、售前或售后客服、发货、产品进销存管理、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2、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3、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乙方担任工作。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守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元/月+销售达成总额提成(具体标准以甲方考核文件为准)。2、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元/月。3、每天工作时间为:-(具体以甲方排班为准),每周可调休天。第七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甲方:代理人:乙方: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第二篇】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比较大,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符合(劳动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则是双方约定;三是劳动合同关系中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四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等等。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关系发生劳务争议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审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相差很大,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工作内容第一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姓名)担任岗位(工种)的工作,其职责是第二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二、合同期限第三条、合同期限为___年(或___个月),从年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三、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第四条、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若违反甲方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则甲方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规定对甲方进行警告、处罚直至开除。第五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第六条、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条件。四、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第七条、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第八条、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条件下工作。第九条、按照本合同规定,自觉进行工作,努力完成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第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遵守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规定,保守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秘密。第十一条、爱护设备和工具,并对所使用的设施和工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五、工资待遇第十二条、工资:甲方为乙方提供人民币元/月的工资,并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以及当地生活物价变动和本企业经营效益,适当调整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时间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第三条、工作时间:每天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第四条、休息休假(一)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工时制度,安排乙方休息时间。(二)乙方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六、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第十三条、乙方享受福利待遇的前提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以公司利益为重。第十四条、甲方和乙方根据事先商议,甲乙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并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保险。第十五条、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贪污、偷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五)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乙方出现前款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及轻重,对其给予违纪辞退或开除处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甲方未按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甲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严重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合同期内乙方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并按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应赔偿乙方元;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应赔偿甲方元。第二十四条、劳动协议期满或者当事人决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协议既行终止。八、其他约定: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保密约定):第二十六条、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劳动合同【第三篇】二载修改,四度审议,劳动合同法,这部承载着亿万劳动者期盼的法律,于20xx年6月29日正式颁布,多少人多年的呼吁与梦想,终于成就了这部光荣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对以往劳动法律制度的突破,让世界瞩目。一、首次程序突破,仲裁诉讼自由选择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此条的规定,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仲裁前置。该制度已经实施了十几年,在实践中已渐渐显示出其弊端。劳动仲裁网曾经做过一个很有意思的调查,调查题目为您认为劳动仲裁程序是否必要?,调查结果为:选择多此一举,不能解决问题的占30%,选择增加了维权成本的占25%,选择希望能够选择适用的占35%,选择非常有必要的仅占10%,可见劳动仲裁制度在国人心目中已经渐行渐远,人们期盼着劳动争议能够低成本、更及时、更快捷的解决,现实中的劳动仲裁程序不仅仅效率低,成本高(仲裁费用远高于法院诉讼费用),更为不能接受的是,仲裁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一提起诉讼,全部的程序又得在法院重演。实践中当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往往不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拖延时间,动辄提起诉讼,走遍所有程序到底,一个案件下来,历经仲裁、一审、二审,耗时短则近一年,长的近二年,劳动者往往心力交瘁,疲于应付程序之战。更有部分地区的劳动部门人为提高申请仲裁门槛,申请仲裁前一律需经基层劳动管理机构调解30天,不经调解程序不能申请仲裁。废除仲裁程序、或能够选择适用仲裁诉讼程序已经呼吁多年了,从程序上进行突破是劳动合同法的使命.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法条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之间用顿号连接,可见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是并列关系而非先后关系,与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有天壤之别。本条的意思很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既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已经完全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6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里工会也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为便于理解,我注意到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三审、四审稿规定得更直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程序上的突破,是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的一个突破,法律赋予劳动者可选择适用仲裁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二、颠覆传统观念,合同终止也需补偿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了十余年,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已经根深蒂固,劳动者也可以接受,法律上对此制度的设立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近些年来,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或者为了便于能够合法的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大量的采用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法,每六个月一签,每三个月一签,甚至于每一个月签订一次合同,劳动者再也找不到劳动的光荣感和安全感,更无归属感,这严重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简单的可以作如下理解:除非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的除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得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此项规定对之前的劳动法律制度也是一个较大的突破,将有效的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崇尚民主管理,规章制度走向共决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可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限,属于一种单决权,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关门立法,从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