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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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旅行社法律制度第一节旅行社概述法人、公民、自然人的区别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2、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现象而存在的人。可以理解为我们口头表达的“人”。3、公民实际上就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法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切组织。狭义的非法人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合伙组织、非法人的私营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企业集团、非法人公益团体、个人独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等。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1这是非法人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性要件,也是判断非法人组织能否成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思考为什么允许外商投资旅行社开展入境旅游业务而不允许其开展出境旅游业务?原因在于:保证外汇收入的增长大于支出。所以,只允许获得批准的国际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为什么国内旅游业务中的“我国旅游者”仅指我国大陆地区的公民?意味着:国内旅行社只能组织:我国大陆公民在国内旅游。也意味着:港、澳、台旅游属于:出国游。国内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不可以组织中国公民前往港、澳、台旅游?不可以。还意味着:港、澳、台同胞到大陆旅游属于:入境旅游。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国际旅行社设立条件国内旅行社设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入境旅游需60万元人民币,出境旅游需1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有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人民币中国投资者要求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外国投资者要求年旅游经营总额在4000万美元以上,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其余70%可以是无形资产或者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允许出资的有:商标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价值通过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来认定其价值)。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的区别一、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二、出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或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三、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四、双方的关系不同。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即“四共”原则。而合作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即合作者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法律一般是认可的。五、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资的方式,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练习1、下列不属于国际旅行社设立条件的是()。A、规定的任职资格人员B、规定的质量保证金C、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D、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百名C、D外商投资旅行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A、可设立非法人分社;B、可设立门市部;C、可设立办事处;D、不得设立分支机构。D3、旅行社依法设立的条件是:A、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B、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C、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D、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A、C、D4、国际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万元人民币。A.30;B.60;C.100;D.150D5、有权审批国际旅行社的部门是:A.国家旅游局;B.各省级旅游局C.各地市旅游局;D.县级以上旅游局A6、《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旅行社设立申请之日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A.7个工作日内;B.15个工作日内C.20个工作日内;D.60个工作日内C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监管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信原则PS: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另有守法重德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一)旅行社应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1、旅行社未取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不得招徕、组织、接待我过内地公民赴境外旅游;2、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公民自助游则不受此限)PS:出境游包括港澳台游、边境游、出国旅游三部分。截至2011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达137个。(组团)说一说:说说你所知道的国家和地区?亚洲:香港、澳门、新马泰、菲律宾、韩国、日本、越南、柬埔寨、缅甸、文莱、印度、老挝、蒙古、斯里兰卡、巴基斯坦、马尔代夫、土耳其欧洲:德国、匈牙利、希腊、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芬兰、瑞典、捷克、立陶宛、波兰、丹麦、冰岛、爱尔兰、挪威、罗马尼亚、瑞士、英国、俄罗斯非洲:埃及、南非、埃塞俄比亚、毛里求斯、突尼斯、塞舌尔、肯尼亚、赞比亚,乌干达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北美洲:墨西哥、古巴、牙买加、安提瓜和巴布达、格林纳达、巴哈马、圣卢西亚、美国南美洲:智利、巴西、秘鲁,阿根廷、委内瑞拉马尔代夫希腊国旗、圣托里尼岛(爱琴海)意大利古罗马斗兽场罗马尼亚·德古拉城堡(吸血鬼聚集地)埃及金字塔和壁画澳大利亚·悉尼歌剧院古巴雪茄委内瑞拉·世界小姐(二)旅行社不得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的旅游活动:1、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2、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3、不得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4、不得有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三)旅行社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四)旅行社的旅游业务委托行为应规范零负团费现象三、旅行社经营的监督检查(一)监管主体即相应的旅游行政主体。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为辅,对旅行社及其业务经营行为实习分级管理。(二)监管的具体要求(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相关营业文件等;(2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件)(2)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检查,并送报相关文件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公众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行政监督权)(4)旅行社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登记、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平等自愿)第四节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一、旅行社的权利(1)有权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及相关证件;(2)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妥善保管随身物品;(3)有权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当发生突发或危急事件时;(4)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5)有权制止旅游者不合法、风俗的言行;(6)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意外险;(7)可以在征得同意后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二、旅行社的义务(一)须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二)须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三)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须对合同进行说明(四)须委派合格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五)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六)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警示、说明义务(七)应履行报告义务(八)旅行社及导游、领队应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第五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概述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一)质量保证金的概念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二)质量保证金的归属权是旅行社的私有财产,归旅行社所有。(包括利息)(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管理原则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2、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三年内未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将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减少50%;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二、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一)适用情形1、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合同约定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2、旅行社服务未达标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缴旅行费损失的;4、人民法院裁决的其他情形。(二)不适用的情形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意外事故的;3、适用质量保证金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经济纠纷;4、超过规定时效(90天);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一事一罚)(三)使用范围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缴旅游费用损失的。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1)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标的;(2)旅游业经营者之间、旅行社与从业人员之间的经济纠纷;(3)旅行社受到行政处罚时的罚款不能动用;(4)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者损失的;三、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一)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管辖分级管理国家旅游局中央部门开设的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的国际旅行社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二)理赔标准1、旅行社违规的理赔标准(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赔偿旅游者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预付款10%的违约金;(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误机等延误的,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和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3)安排的活动与服务档次和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2、导游人员违规的理赔标准1.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按导游服务费的2倍赔偿;2.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活动日程,①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②擅自增加项目的,应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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