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刑事上诉状范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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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刑事上诉状范例精编刑事上诉状范例推荐上诉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沟XX南组X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上诉人王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XX)XX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当中关于王XXXX的刑事判决,改判为聚众斗殴罪,并依法对上诉人做出较轻的量刑判决。2、贵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释法,据以界定该罪是聚众斗殴参加者全部转化还是直接致害者单独转化。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上诉人承认自己犯罪,也当庭予以认罪,但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也不承认一审法院做出的故意伤害罪的有罪判决。上诉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犯罪主观方面,上诉人主观上û有伤害被害人王XXX身体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平检刑诉[2012]15号起诉书中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4月28日晚,在XX省XX县XX乡XX村召开群众大会,王X因害怕在会场和王XXX发生殴斗,王X在开会前让其次子王XXXX到张店乡雷叭村找其女婿李XX前往开会现场。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以上事实可见,王X是因害怕在会场和被害人王XXX发生殴斗才让被告人王XXXX找李XX,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王XXX才让上诉人找李XX。况且上诉人只是替其父亲王X去找李XX,传达其父亲王X的意思,去找王X并非上诉人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王XXX身体的故意。2、犯罪客观方面,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XXX身体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上诉人只是因邻里纠纷与王国宾发生了打斗,仅仅是参与聚众斗殴,并û对被害人王XXX进行了殴打,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综上,上诉人认为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各行为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进行斗殴,各行为人只对自己进行斗殴的对象承担责任,也就说上诉人只对其斗殴对象王国宾承担责任。且上诉人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王XXX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XXX身体的行为,上诉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构成聚众斗殴罪。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存在的诸多可减轻处罚情节都未予认定适用,或虽予以认定适用,但量刑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小。1、本案系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且被害人对激化矛盾引发犯罪负有责任,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依法认定并作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情节。《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高院量刑细则》)第四部分“关于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中第二项“故意伤害罪”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同时,《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7条第(1)项规定,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上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且在本次犯罪中,系被其父王X教唆犯罪,依法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从量刑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XXXX……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根据《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3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且量刑未完全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过重,应予改判。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YJBYS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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