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治理的行政法分析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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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的行政法分析论文范例雾霾治理是当今社会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雾霾治理的主体虽然是政府,但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其所有权归属应当属于全体公民,因此,基于公民环境权保障角度对雾霾治理进行行政法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从公民环境权保障角度探讨雾霾治理时,可以从三个部分进行阐述,首先可以对公民环境权进行法理基础分析,其次对公民环境权的学界观点进行总结,最后对雾霾治理的行政法建设提出建议:一要对公民环境实体性权利进行行政法保障,二要对公民环境程序性权力进行行政法保障。对于雾霾治理的行政法分析,可以从多角度进行深入探讨。而现代社会是公民意识觉醒的时代从公民主体角度对雾霾治理进行行政法分析更能突出公民权力的重要性,体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环境权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已经由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环境权的提出也是为了明确公民对作为公共财产的环境所享有的正当的权益。因此,构建和完善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体系对于雾霾治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公民环境权的法理基础分析——“公共信托理论”有学者认为公共信托理论来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的规定,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享有该特定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享有该特定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将信托财产上的权力一分为二。这种信托制度的实质在于受托人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信托财产进行随意的处置,而只能根据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对其进行管理;受益人则拥有对受托财产的收益权。这种信托制度的设立最初是为了解决土地继承当中的收益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托制度开始扩展到不动产、动产、金融等等社会领域当中。而当这种信托制度扩展到公共领域当中,就形成了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的核心是国家是一切公共物品,包括空气、水、环境等的受托人,国家只拥有基于公共物品的特定权力,即国家必须根据公民的意志和公共利益对公共物品进行管理,而公民则是公共物品的受益人,享有对公共物品的收益权。基于此,公民对公共物品具有实质上的所有权,是公共物品的所有者,公民享有环境权;作为受公民委托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应保护公民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和收益。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属于公民,并且基于公民意志由国家代为处置。二、公民环境权的界定目前学界对于环境权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法律也没有针对环境权的特定法律解释。针对环境权定义的分歧,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环境权主体的讨论。一种理论认为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而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或法人组织;另一种理论认为环境权的主体是多元的,应广泛的包括公民个人、国家机关、法人组织等个人和单位的总和。二是针对环境权内容的讨论。一种理论认为环境权的内容仅包括环境主体能够针对环境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即实体性权利;另一种理论认为环境权除了包括实体性权利之外,还包括保护环境主体针对环境本身获取权益的权利。三、基于公民环境权保障角度的雾霾治理行政法建设建议目前,中国对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障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也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这一权利进行系统的保障。而正因为现在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的具体法律制度保障,政府对雾霾治理的责任才没有法理基础作为支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以及不积极的行政作为才难以真正遏制,公民对政府环境治理的监督以及公民正当权益的`维护才没有可靠的法律根据。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政府“有法可依”,现在社会面临的严峻现实倒逼立法机关对公民环境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一)公民环境实体性权利的行政法保障。对雾霾的治理无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还是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政府都应是治理的主体,在治理的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从行政立法角度来看,保护公民环境实体权利首先应该完善行政法规当中对政府行政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治理雾霾的行政行为,明确政府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明确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责任与义务能够使促进政府积极行政、合法行政,从而在实质上维护公民对环境的实体性权利。(二)公民环境程序性权力的行政法保障。公民环境程序权力应当是行政法保障公民环境权的核心。只有对公民参与政府环境治理的正当权利、途径、有效性等进行明确的法律确认,公民的行为才能够以法律为出发点,得到真正的保障,公民作为的积极性才能够被激发出来。1.完善行政法对公民环境知情权的保障。目前公民对所处环境的质量好坏并没有准确认知的途径,同样,公民对政府环境治理的方向、手段、效果也缺乏正当的途径进行了解和把握。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是公民程序性环境权利的重要内容,保证公民知情权是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法理和实践基础。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必须保证公民拥有畅通的知情渠道。因此,立法机构应当完善行政法中对公民知情权的渠道建设,要尽量拓宽公民的知情渠道。同时,需要以法律来保障政府行政的结果对公众公示,透明结果使知情权能发挥真正的作用。2.建立行政法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作为治理主体主动与政府互动,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因此,行政法应当保障公民参与治理的范围,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参与的领域,同时规范参与的方式、途径,明确参与的内容,约束政府对公民参与的过分制约。最重要的是规范公民参与的程序,如对公民的诉讼制度、奖励制度、复议制度,对政府的处罚制度、赔偿制度等,加强程序性的保障,同时完善对公民参与方式的行政法保障,拓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从而从实质上保障公民的环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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