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颁布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1)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北京市颁布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北京晨报讯近日,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实施细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以及外地进京应聘的人才适用该细则。外地人才是指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事关系和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据了解,如用人单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招聘外地人才。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核: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单位性质、主要业务、确需招聘外地人才的理由、招聘的专业、职位、数量、聘用期限、待遇、招聘地区及招聘方式等);2、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文件;3、聘用合同样本。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于7日内核发《北京市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用人单位持《批准书》到外地招聘人才,必须经当地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刊播招聘启事的,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持《批准书》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其办理程序按市公安局《关于对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外地人才办理相关手续问题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持《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外地人才《应聘证》申请表、受聘人员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出具的档案管理和目前工作(待业)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暂住证》等原件与复印件;应聘人才如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单位同意赴京应聘的证明文件或用人单位与原单位的借聘合同(协议)。对符合条件的外地人才,人才市场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应聘证》。凭《应聘证》可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其人事档案可调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聘用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离开用人单位时,《应聘证》应交回原发证机构注销,同时将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或新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对聘用的外地人才,应按本市有关人事管理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障应聘人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外地进京应聘人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林娜刘恺)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的若干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加大本市引进高科技人才的力度,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四)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兼职;(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七)其他方式。第四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往证》。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五条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助外国藉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在京人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己工作的子女。第七条对短期回国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合约的形式提供住房;对持中国护照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己购公房。第八条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学习;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本市高等院校可优先录取。第九条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本金可按有关最底标准执行。第十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兔征营业税。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十一条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依法纳税,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申请市科委的科技产业资金,在市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给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第十三条留学人员来京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拥有专利、发明的研究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实验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可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第十四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需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放行,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指定银行购买。第十五条留学人员毕业一年之内回国工作的,可依照海关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个人自用小汽车的规定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留学人员在京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及小轿车一辆等,可依照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第十七条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职称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在国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的留学人员,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第十八条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九条鼓励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积极引进留学人员来京工作,留学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工资总额的限制。第二十条为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获奖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第二十一条为吸引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积极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建立留学信息库,创建本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网络窗口,重点介绍北京科技发展信息、重点产业资讯,并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第二十二条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留学人员在京创业、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它权益。第二十三条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办公服务,努力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北京市关于外企聘用中国雇员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外事服务工作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1.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包括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中国雇员);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外事服务单位)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市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外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事服务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第六条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第七条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中国雇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已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八条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外事服务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或者《代表证》、办理登记,并向市公安局备案。《雇员证》和《代表证》是中国雇员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雇员证》或者代表证》的中国公民,不得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第十条外事服务单位采取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或者举办招聘会、洽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提供服务的,必须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到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1.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对私自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对无《雇员证》或者《代表证》私自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4.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或者不按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雇员证》、《代表证》或者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影响外事服务工作秩序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责令改正,并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资格。第十二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驻京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6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

1 / 1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