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范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被异议人:河南省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址:河南省郑州市就河南省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某某乡的林权证——豫某始林证字(2011)第0331号、第0332号等12本证书,共计19289亩林权的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一、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定条件,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根据《森林资源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第12条第3款:“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被异议人出具的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既没有任何一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与,更没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因此,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二、《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因此,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参加评估项目的李某某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初次注册时间是2012年6月11日,其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仅7个月就参与本次司法鉴定业务(注:其在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签字时间为2013年1月27日),其根本就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可见,被异议人所出具的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和第5条第4款的'规定,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三、被异议人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所涉林权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此次评估应属无效。1、被异议人现场调查人员仅其资产评估人员,这严重违反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18条:“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技术专业人员负责进行。”的规定。2、被异议人现场调查人员未对所涉林权的数量即棵树进行核查,这严重违反了第19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一、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二、林木: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3、《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了的林地开发面积与实际开发面积严重不符。异议人实际开发的林权面积为5000余亩,但是《资产评估报告书》仅按照380亩进行评估(注:被异议人没有提交经任何部门或者相关人员——异议人或村民确认的证据证明),其余林地按照荒山评估其中包括异议人承包的有部分多年野生和部分村民种植的林木。这显然违反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17条:“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四、《资产报告书》采用成本法评估的依据不足。1、异议人自2010年12月承包经营涉案林权以来,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已有部分收获。被异议人在未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就得出《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委评资产整体处于初步开发阶段,未产生效益,故其资产不具备收益法评估的条件,严重与事实不符。2、《资产评估报告》以由于被异议人评估人员无法收集到类似交易案例为由,而排出市场评估法,无法律依据。五、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严重背离。由于被异议人的评估不符合法定条件,此次评估的资产与其价值完全不符。2011年,河南某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对涉案的19289亩林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80049350元人民币(详见:豫某评报字(2011)第5-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资产评估报告书真实地反映了所涉林权的真实价值。但是,时隔一年,异议人对相同林权评估的价格却有天壤之别,对19289亩林权评估价格仅为2928000元人民币(详见: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两者相差27.4倍。其资产评估的价值之底,显然背离了资产评估应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综上所述,被异议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不符《森林资源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法定条件,其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司法鉴定人资格条件;评估所采用依据不全面、不正确,评估价值严重偏离低于资产实际价值。“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对异议人极为不公;故该资产评估报告无效,对“豫某某评报字(2013)第13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依法不予认定。此致河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人:河南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201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