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签劳动合同的热点问题有哪些Q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30日内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A1:不需要。代通金即指用人单位在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未尽通知义务,则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代通金仅可能在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包括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下发生,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其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用人单位无须在终止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也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Q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A2:各地规定不同。根据北京市及江苏省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未按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天津市地方法规虽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但未尽义务的罚则则是一个月月工资的补偿金。而上海等地则未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到期终止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严格依照其地方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口径,必要时咨询第三方机构(如人社局、律师事务所等),以免违规操作。Q3:劳动合同到期了,服务期还没有到,该怎么办?A3:劳动合同延续至服务期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就该情况作具体约定。另外,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中,服务期届满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而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Q4: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A4:各地规定不同。根据上海、江苏等地的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上述规定可知,续签劳动合同和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在一个月宽限期内,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北京的地方规定和操作实践,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而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合同到期之日,即在北京,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月宽限期。Q5: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怎么处理?A5: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①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用工的,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北京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算)。两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因劳动者原因致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地方性规定,自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仍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1年未续订劳动合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按照北京市的实践操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Q6:是否能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避免“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A6:不可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可以对其作出变更,但不可以此来规避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所负有的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性、必要性且已对劳动者尽诚实信用的义务,说明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否则因此引发的纠纷如诉诸仲裁、法院,极有可能因用人单位规避自身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而判定劳动者诉求得值。Q7:如何理解“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A7: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在实务中往往表现为职务的维持或升职、薪资福利的维持或者增加、工作量的维持或减少、工作地点的维持或者变近、工作环境的维持或者美化提升、劳动保护的维持或者提高等等。维持或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不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律师建议:“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很难有客观恒定的标准,这导致了司法判定的多重性,用人单位应尽量提供维持原先或更倾向、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合同约定条件,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维持或提高,以免既无法留用人才,又须支付经济补偿金。Q8:劳动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还想留用他,用人单位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A8: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应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再根据双方合意签订聘用协议,自行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此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用人单位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如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聘用协议也未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以民事关系纠纷处理。②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第一,可以采取“柔性退休”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至缴费满15年(即延长缴费)。第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手续并根据双方合意签订聘用协议建立劳务关系,自行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签订聘用协议,则根据最高院的审判意见,这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继续用工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社保、发生意外事故等按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Q9:年终董事会决定关闭一家分公司,应如何处理分公司员工?A9:①劳动者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派至分公司提供劳动,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的规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员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并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也可与员工协商解除。②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是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则分公司作为具有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既可以以决定提前解散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分公司也可与员工协商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