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视域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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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域下的尊严伦理学视域下的尊严摘要:拆迁矛盾产生的原因涉及利益与权力,解决好拆迁矛盾就需要正确处理拆迁矛盾中的利益矛盾和权力矛盾,利益矛盾以量化的方式处理,权力矛盾则需要以道德的方式处理,个人尊严是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解决权利矛盾,就需要对个人尊严的重视,处理好个人尊严问题,那么拆迁矛盾就容易得到解决。关键词:尊严拆迁矛盾道德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从定义里可以看出,拆迁并不是单方面的行为,而且拆迁不可避免会对被拆迁户产生损伤,拆迁方需要对此进行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经常可以看到拆迁的场面,这对于城市的公共设施建设来说是一件好事,但拆迁中的矛盾也伴随着拆迁出现,这个矛盾的双方分别是拆迁者和被拆迁者,而这个矛盾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拆迁者补偿的金钱与被拆迁者期望的金钱不同引发的矛盾,“第二种情况”是拆迁者与不希望拆迁的住户的矛盾。如果以粗暴的态度对待对这个矛盾的两种情况,就会导致矛盾的激化,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这种粗暴的态度就是一种对个人尊严的践踏。一、造成“拆迁矛盾”的原因拆迁矛盾的“第一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关系到双方金钱方面的利益,大家都希望自己能获得更多的收益,从伦理学上考虑,就是利益公平的一种诉求,个体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第一种情况的公平对待就是物质利益的平均分配,所以这种矛盾产生以后,只要双方的诉求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就无所谓谁对谁错。拆迁矛盾的“第二种情况”的出现,是被拆迁者对自己故居依依不舍所导致的,从价值上来看,被拆迁者的这种对故居的感情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甚至可以说,无法用量化的方式来衡量。从宏观的角度看矛盾的第二种情况,就是个人的权利与社会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个人的权利需要得到尊重,这是必须要遵守的原则,而社会的需求并不是必须要达到的目的,至少从人权上来看,社会的这种需求不应该具有法律保障,而且也不能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所以这种矛盾情况如果出现,拆迁者就很难解决。拆迁矛盾的出现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发展方向是矛盾得到解决,双方谈判顺利,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矛盾被调和,这是好的发展方向,另一种发展方向是矛盾变得激化,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矛盾的一方(一般是拆迁者)用强制性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引起的,这种强制性的手段虽然在拆迁上表现为拆迁顺利完成,但是拆迁矛盾并没有被调和,反而演变为被拆迁者对社会的矛盾。当一方用强制的措施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伦理学上来说,就是不尊重他人,践踏了他人的尊严,也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这种践踏他人尊严的行为并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越来越激化。二、解决“拆迁矛盾”的几种方法拆迁矛盾的“第一种情况”较容易处理,因为这种矛盾可以用量化的方式去解决,通过对征地价格以及对当地的消费水平进行计算,可以给出一个大致上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以一种量化的方式去处理双方矛盾,所以这种情况下矛盾大多数都被顺利解决。拆迁矛盾的“第二种情况”比较难处理,因为并不是可以量化的金钱问题,而是被拆迁者对故居恋恋不舍而导致的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没有办法用量化的方式来解决,只能通过对被拆迁者的说服教育为主。首先由于拆迁大坏境的发展,如果被拆迁者的故居得不到拆迁,而其他地方的建筑都被拆掉,那么这个故居就已经不是以前那种环境下的故居,也就没有再继续坚守的道理。其次,故居附近的居民都搬迁了,那么以前故居附近的生活关系网也发生了改变,因此也不应该继续居住。再次,故居由于拆迁可能会导致水电等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容易影响居住者的日常生活环境,因此,也不应该继续居住。最后,向他们进行理性劝导,如果被拆迁方能够有牺牲自己的一点利益换来社会大部分人的利益的觉悟,那么社会上对这种人是尊敬的,而且自己的尊严也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当然,这种劝导不具有强制性,因为对个人道德行为进行约束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事情。这几种情况而且是实实在在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具有一定说服力,而且谈判是以尊重对方为前提,不是把被拆迁者看成是符号化的人,而是一个有血有肉有尊严的活生生的人,通过这种道德教育,容易使矛盾得到解决。三、为何要以这些方法解决“拆迁矛盾”现阶段都讲舍小我为大我,这种精神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是好事,而且值得提倡,但是是不是就是说小我的权利就可以被大我的权利减去呢?我人为对道德或者价值作一个量化的评价是不合理的,少数人的权利与多数人的权利并不应该用加减法来衡量,不能说因为多数人的.需要就有理由去牺牲少数人的需要,社会是由一个个个体所组成,只有个体的尊严受到保护,社会的尊严才能受到保护,社会才不是冷冰冰的符号社会,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才会在这种互相尊重他人的前提下得以消解。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对于整体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只有每个个人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的时候,社会上大部分的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如果矛盾双方都能够以一种尊重对方的态度来谈判,这种矛盾终归会被解决,如果以暴力手段结束这种矛盾,那么这种暴力手段就是对尊严的一种践踏,这种暴力手段就会催生出新的更为严峻的矛盾,当少数人的尊严都得不到维护的时候,社会又如何能够维护大多数人的尊严。强拆在社会中应该坚决杜绝,因为强拆拆的不仅仅是房子,而且拆的是尊严,拆的是个体对国家的信任。当少部分公民的尊严被践踏时,国家应该对这批人进行帮助,这是国家职能的一方面,人作为有智慧的生物,并不希望自己以一种符号的生存,尊严在个体生活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在出现矛盾的时候,尊重对方,重视对方的尊严,矛盾就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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