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优选范例引导语: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今天,网友为大家分享的“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优选范例”,希望对你有帮助。范文1:原告:段某,女,93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县某乡某村。原告:段某(2),女,88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省某市某办事处。被告:谭某,女,42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县某乡某村。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原告位于某乡某村的两扇半屋。判令被告立即将柴物搬离上述房屋,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同胞姐妹,现父母已故,96年两原告父亲段某分得某乡某村的三间房屋,并有分管协议为据,2000年原告父母均亡故,2000年某月某日,原告叔叔段某要盖新房,需占用原告的房屋,原告的爷爷段某、外公罗某做为原告的监护人,在某乡司法所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原告叔叔段某在原告两扇半屋的平顶上所建的一间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所有的后半间地方归段某所有,两原告生下后,一直居住在此屋,到07年外出务工。2012年原告回家时,看到屋里堆放了一些柴木和杂物,经了解得知,才知道被告占用了该房屋,经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将杂物、柴木搬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某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段某段某(2)某年某月某日范文2:原告: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市XX区XXX楼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被告:XXX,女,汉族,XX岁,现住XX市XX区XXX楼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被告:XXX,女,汉族,XX岁,住址XX市XX区XXX楼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被告:XXX,男,汉族,XX市XX区XXX楼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诉讼请求:三被告搬出位于XX市XX区XX楼XX号的房屋,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事实和理由: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姐妹关系,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原告与XXX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婚姻为后结合婚姻,被告XXX与XXX系XXX与前妻所生之女。原告与XXX于1977年2月27日结婚,结婚时被告XXX、XXX均已成年。原告与丈夫XXX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XX楼XX号的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XXX于2012年4月19日病逝。XXX病逝后XXX、XXX、XXX三被告不念其父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感情,为占有上述房屋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并要求原告搬出房屋。三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有时还将原告反锁在门外,不让原告进屋休息,给原告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带来巨大的伤害。面对被告的辱骂、殴打和无理要求,原告多次拨打110求助,公安民警多次出警解决,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多次出面指责三被告,让三被告搬回自己原来的住所,但三被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虐待原告。原告是一个75岁的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经不起三被告如此惨无人道的折腾,故诉诸法律,寻求公力救济。原告认为,位于XX市XX区XX楼XX号的房屋系原告与丈夫XXX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且原告自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的非法搬入侵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的非法行为及无理要求妨碍了原告的居住权,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出系争房屋;又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辱骂和殴打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平正义。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X年月日范文3:原告:卢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被告:小陈(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厦门市思明区联系方式: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产、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产;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租赁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被告系原告的孙子,已经成年,一直在该房产居住。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胁要打老人的情况发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方便,而被告不顾照原告的饮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产,也给原告子女照顾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被告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夜里十二点以后回来,并且关门的声音很大,类似情形很多,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被告有现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厦门市高林三里25号B室的房产以供居住,但几经原告规劝至今不愿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V室的房产。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诉。此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原告:卢女士(签字)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