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_新闻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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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道德•一、概念•1、名誉•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2、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3、新闻侵害名誉权•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三、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处理•1、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①内容真实•②公正评论•③正当的舆论监督•④相关人同意•2、责任承担•①停止侵害•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3、死者名誉权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新闻侵害隐私权•一、概念•1、隐私•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2、隐私权•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3、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是擅自公布他人隐私•二、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1、公布、宣扬隐私•▲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2、侵入私生活区域•▲侵入住宅•▲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骚扰•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客观存在•2、受害人可以被指认•3、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新闻侵害肖像权•一、概念•1、肖像•自然人的外在形象通过特定的客观载体得以再现的视觉形象•2、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二、新闻对肖像的合理使用•王利明:•1、使用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为了报道他们的活动和事迹,而使用他们的肖像,不构成侵权。•2、使用参加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其他公共活动的人的肖像。•3、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为了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5、为了实行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6、为了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而有限度的使用公民肖像。•7、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三、新闻侵害肖像权•构成要件•1、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拍摄并使用其肖像•2、歪曲使用他人肖像•3、与新闻宣传无关而使用他人肖像新闻作品著作权及其侵权行为•一、概念•著作权:•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二、著作权主体•1、作者•2、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他自然人或组织•4、国家•三、著作权客体•作品•《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四、著作权的基本内容•1、著作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财产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者享有的转让、授权或许可他人以复制、表演、播放等方式使用其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作品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以及作者死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以最后一个作者去世为准。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五、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1、合理使用•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就可以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作品•2、法定许可使用•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其他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法规•一、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国家安全•1、煽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2、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二、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社会秩序•1、禁止传播淫秽色情内容•2、禁止宣扬邪教•3、禁止传播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4、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三、重大政务新闻的发布与报道•为确保重大政务新闻的权威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重大政务新闻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四、司法新闻的发布与报道•采访与报道司法新闻时,必须尊重司法独立,维护法制尊严。•避免“媒介审判”(trialbymedia)•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事实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失实的,其语言往往是煽情的,其后果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应有的公正性。•媒体报道司法应遵循十大自律:•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徐迅《媒体报道案件的自律规则》《新闻记者》04.1•五、灾害新闻与气象信息的发布与报道•均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新闻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报道,以保证新闻与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不实传闻影响社会安定与秩序,给公众带来惊扰与损失。•六、广告的发布•《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不得对国家禁止生产的商品或开展的服务事项作广告;国家禁止作广告宣传的不得在广告中宣传其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与其所推销的商品或所介绍的服务相一致,不得含有虚假的成份;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表现方式•广告形式:广告发布符合法定程序;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不得采用有偿新闻报道形式作变相广告;广告形式本身应当符合法律允许的设置要求新闻职业道德概述•一、道德•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对人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社会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规范的总和,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在履行其职责的时候,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三、新闻事业与新闻职业道德•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特征与社会角色•①信息的敏感的采集者和传递人•②拥有社会武器的干预者•③塑造社会现状的精神生产者•④十字路口的社会人•新闻工作者独特的社会角色和职业特点,带来其职业道德规范及其责任上的独特要求:•“真实”、“客观”、“公正”,把公众利益摆在第一位。•这不仅仅是道德的规范和责任,也是一种素质和精神,是新闻工作者应具有的“职业生命本原”。•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电视是当今最具影响力的大众传媒之一,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为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的职业行为,特制定本准则。•一、责任•第一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所从事的事业,担负着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会责任。•第二条热爱祖国和人民,珍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服务。•第三条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四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第五条保守国家秘密。•第六条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努力传播知识,热情提供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要。•二、真实•第七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第八条消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应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未经证实的消息,应加以说明;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第九条认真核实报道内容,包括基本事实、背景资料、引述转述语言等。对稿件中采用的声音、图像、数据、文件摘录及其他材料,做到真实、准确、科学、统一。•第十条报道中的细节必须真实,不加以拔高、想象和夸张。报道所采用的声音、图像均应来自新闻现场或与报道主题相关的采编活动,而非个人编造或拼接。•第十一条在报道、说明、解释和评论事实时,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为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第十二条报道一经发布,如果发现错误,应立即公开更正。•三、公正•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忠于事实,追求真理的职业精神。•第十四条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进行影响公共利益的报道。•第十五条区分报道事实和评价事实,不将评论或猜测作为认定的事实发表。•第十六条不参与任何可能有损于自身公正和信誉的组织及活动;不在自己服务的媒体上发表本人及亲属涉诉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不阻挠正当的舆论监督。•第十七条正确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勇于批评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消极腐败现象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气,捍卫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第十八条批评性或揭露性报道要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不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哗众取宠;不以个人情绪代替政策法律、发泄私愤、中伤他人。尊重被批评者申辩的权利。•第十九条案件报道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条报道中避免对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的任何歧视。•四、导向•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二十二条把好政治关、事实关、安全播出关。杜绝政治导向问题和政策性错误,不给不良言论、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第二十三条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及时传达党的主张,反映人民呼声,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第二十四条报道内容要符合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习俗等社会环境要求。•第二十五条坚持正确的新闻价值取向,维护国家尊严、民族荣誉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宣扬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第二十六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肃认真地考虑新闻传播的社会效果。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报道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坚持报道的高品质、高品位,不迎合庸俗、低级趣味。•第二十七条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五、品格•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第二十九条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不揭人隐私,避免损害他人名誉的报道。•第三十条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不传播含有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内容。•第三十一条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第三十二条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第三十三条涉及使用其他新闻来源的报道时,应尊重其他新闻来源和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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