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WY/XR—09版次:A/0共1页第1页印章管理规定一、印章的刻制1.根据工作需要,若需刻制或更新各种印章,必须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刻章的请示报告。2.印章统一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刻制,登记备案后方能交由部门或个人使用。3.任何人、部门,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和获得批准,不得擅自刻制公司、部门的印章及对外业务往来中所用的印章。二、印章的使用(一)、以公司名义对外的公章为:公司章1、公司章使用范围:1)以公司名义上报各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文件;2)以公司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出的重要公函和重要文件;3)以公司名义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4)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协议、合同和会谈纪要。2、以上公章的使用,均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部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加盖公章,《公章使用登记表》存放于财务部。(二)凡以管理处名义发文一律加盖管理处公章。1、需加盖管理处公章的文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总经理签批,到行政人事部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公章使用登记表》存放于行政人事部,以便日后核对。2、部门不能以管理处的名义加盖公章对外发文。3、各部门仅能向外发送本部门业务权限内的公文。(三)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银行印鉴由出纳保管。三、印章的保管1.公司章、管理处公章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印章式样、保管人的姓名报行政人事部登记备案,2.若印章丢失,应及时报行政人事部,并及时作出知会有关单位“终止该印章使用”的通知。3.印章的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未经有关领导的批准,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章或管理处公章。4.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将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四、印章的回收及销毁1.各种印章若需进行名称的更改或发生毁坏,应按本规定中的“印章的刻制”程序处理,并将原印章或已经毁坏的印章及时送交行政人事部进行登记和注销记录《公章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