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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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一上诉人:张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被上诉人:刘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上诉人因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离婚上诉请求:1。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离婚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张xxxxxx年x月xx日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二上诉人:简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代理人:李春华,广东(深圳)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70440151.被上诉人:崔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及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上诉人因其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案件仍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于20XX年2月××日在新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定于20XX年4月××日开庭。因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斗门区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予以撤销。一、被上诉人户籍地在新干县,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就本案来说,被上诉人至少应该证明其在20XX年2月18日到20X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否则不能成为本案的经常居住地。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到珠海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或者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甚至没有提供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在珠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提供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证明。此外,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间接证据来看,也根本得不出这样的结论:1、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佣金收据: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即便履行了,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20XX年2月18日到20XX年2月18日期间连续在珠海斗门居住;2、房租押金收据、房租交付记录:收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记录,不能证明有房屋租赁及押金收取行为,银行凭证也不能证明取款人及取款用途;3、服务管理费、水电费等缴纳收据、发票及缴费收据:相关费用缴纳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4、联通宽带业务受理单以及缴费收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珠海办理了手机卡,与其是否实际住在珠海没有必然联系,被上诉人还办理了浙江的手机号;5、煤气费发票、收据配送单:一次配送记录、两张发票,不能证明是否居住及居住的期限;6、医院体检报告、体检医院官方简介: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珠海体检过,到哪里体检不代表就在哪里居住及居住了多久;7、珠海购买的.火车、汽车票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到过珠海,不能证明其在珠海居住,也可以是经常去看望好友;8、购房合同:购房人为张弛,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不应移交其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即便是被上诉人能够证明其还在珠海居住且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既然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有管辖权的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且新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那么新干县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再将其移交其他法院管辖。综上,根据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避免不必要地延迟开庭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撤销(20XX)赣0824民初第×××号民事裁定,将该案仍判由新干县人民法院管辖!此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零XX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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