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学生实习报告范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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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学生实习报告范文精选8篇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大学学生实习报告范文精选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关于大学学生实习报告【第一篇】一、实习目的通过本次毕业实习,了解和熟悉超市物流,仓储,营销以及管理等相关知识。使学到的计算机,营销渠道管理,数据库,物流,市场营销,经济管理等理论知识跟实习相结合,在实习中检验,提高自己专业能力和技巧。二、实习时间、实习单位及本人实习具体岗位与负责事务实习时间:20xx年3月15日——20xx年5月8日实习单位:Xx市Xx百货Xx购物广场实习岗位与负责事务:收货部收货员主要负责事物是接收供应商货物,收货单据的保存、整理、分类、归档,执行公司退货或报损工作,保证周转仓内商品码放有序,通道顺畅,重点商品管理盘点等等。三、实习主要内容实习单位简介:Xx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20xx年跨入Xx省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前列,20xx年跃居中国连锁百强第18位,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截止20xx年12月,Xx在全国20多个市级以上城市,已拥有经营门店81家,签约门店100多家,员工人数超过1.8万人,20xx年销售额突破100亿元。20xx年1月13日在深成功上市。Xx市Xx百货Xx购物广场下属Xx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Xx家集大卖场、百货、生活体验馆于一体大型购物广场。Xx店实行“大百货+小超市”布局,百货为主,超市为辅,以超市促进百货,百货带动超市战略,提升公司整体销售额。Xx店分为一,二,三楼,一楼主要有周大福,肯德基,屈臣氏,蒸功夫等连锁,二楼和三楼一半都是百货区域,三楼另一半是超市区域,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百货和超市均有适量的店铺招租。Xx店有收货部,商品部,防损部,促销部,客服部,人事部,财务部等等部门,部门健全,制度完善。实习具体过程实习具体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学习,成长,相对成熟期三阶段。个阶段,03月16---03月31日的学习期阶段,这一阶段,一边参加培训学习,一边工作。把学习到的知识马上应用于工作,在工作中检验,熟悉,改进,使我提升很快。这一阶段主要学习了接收供应商货物,退货,报损相关流程,学习RF机和无线电子磅称的使用,残损仓和退货仓货物管理,相关单据使用公司泰斯码系统进行录入保存以及传财务单据等等。第二个阶段,04月1日---04月20日的成长期。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重复工作进一步熟悉公司相关流程和工作技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接受上司布置的一些比较重要工作进行锻炼,比如对制作退货单,报损单等有关单据进行审单,配合商品部进行重点商品盘点等等。第三个阶段,04月20日—05月7日的相对成熟期。我基本上可以独立完成收货部80%的工作,这个阶段,上司对我比较信赖,可以放手我去做一些相对比较重要的事情。配合总公司对收货部一些工作的改进工作和仓储改造工作,让一个人独立上一个班次等等。这个阶段基本上把工作重心移到早上生鲜的验收,相关单据录入审核以及转送,重点商品管理等等,把相对于一些比较简单如接收供应商商品工作,报损,退货工作移交给新人或是其他员工。四、实习总结与建议在这段将近2个月的实习时间里,从对超市物流,营销等迷糊的情况下,通过在收货部,由最基础的接受供应商商品到配合总公司对收货部一些工作改进等等相关工作的实习上,使我对超市物流,营销,仓储以及管理相关知识有了相对解和熟悉。现拣一些认识和经验总结如下:在现在零售业竞争如林的情况下,零售行业在品牌,服务,商品,素质等相持难分高下情况下越来越需要通过成本这一杀手锏,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作为行业老大沃尔玛总裁就宣称,他们最大的优势就是拥有完善先进的超市物流系统。在实习过程中,使我认识到,收货部是超市物流很重要组成部分。收货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成本,进而影响到公司其他一系列问题。比如,我在初次退货录单中,由于疏忽,把商品数量录错,在返配回配送中心后,又返配回了门店,在商品一来一去的运输过程中,这就增加了公司的运输成本。超市仓储是一门大学问,比如既要保持商品一定库存量保证卖场不会出现缺货少货,又要防止库存量过大加大仓库压力或是导致商品积压,增加商品因发现不及时出现临期过期等事情发生,这会提高公司损耗率,增加公司运营成本和损失。比如在4月份底商品清场转场工作中,就发现到大量因商品库存量大导致的临期过期和盘点难问题。还有仓储管理上要使商品排放有序,易于识别,方便拿取,保重商品安全不能使商品遭到损害,以及合理利用仓储有限的空间等等。超市所有部门都是核心部门,各个部门之间,通过分工明确,协调工作,为顾客提供一个高质量服务,完美购物环境体验,最终增加超市营业额。零售行业最终收入来自营业额,这也是提供享受购物环境的物质保障。而每一个部门好坏都最终影响着超市销售状况的好坏。关于大学学生实习报告【第二篇】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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